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的決定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15
  • 實施時間:1994.08.15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的議案》,決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印發和的通知》(中發[1993]7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江西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81號)精神,這次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精簡內設機構和人員,加強巨觀調控和監督職能,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為此,省人民政府工作機構擬作如下調整:
一、擬新組建的部門4個: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江西省貿易廳、江西省國家安全廳、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擬保留的部門33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江西省計畫委員會、江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教育委員會、江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監察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勞動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機械工業廳、江西省輕工業廳、江西省交通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林業廳、江西省文化廳、江西省廣播電視廳、江西省衛生廳、江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江西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江西省統計局、江西省物價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聞出版局、江西省鄉鎮企業局、江西省糧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參事室、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
三、擬更名的部門4個:
江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更名為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江西省審計局更名為江西省審計廳、江西省農牧漁業廳更名為江西省農業廳、江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更名為江西省建設廳。
四、擬撤銷的部門3個:
江西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江西省商業廳、江西省經濟委員會。
五、擬成建制轉為經濟實體的部門8個:
江西省冶金工業廳、江西省石油化學工業廳、江西省電子工業局、江西省紡織工業局、江西省建築材料工業局、江西省物資局、江西省國營墾殖場管理局、江西省供銷合作社。
六、擬成建制轉為事業單位的部門2個:
江西省旅遊局、江西省檔案局。
七、擬由省政府工作部門改為歸口省政府工作部門1個:
江西省口岸辦公室。
八、擬由省政府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機構改為省政府工作部門的2個:
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江西省環境保護局。
九、由國務院部屬單位轉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1個:
江西省地質礦產廳。
十、機構改革後省人民政府設定工作部門44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江西省計畫委員會、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江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教育委員會、江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國家安全廳、江西省監察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勞動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建設廳、江西省地質礦產廳、江西省機械工業廳、江西省輕工業廳、江西省交通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農業廳、江西省林業廳、江西省貿易廳、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江西省文化廳、江西省廣播電視廳、江西省衛生廳、江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江西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江西省審計廳、江西省統計局、江西省物價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聞出版局、江西省鄉鎮企業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江西省環境保護局、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江西省糧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參事室、江西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
另外,省政府還設定部門管理的機構7個:江西省口岸辦公室、江西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江西省技術監督局、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務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江西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江西省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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