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

《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經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31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
  • 施行時間: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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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背景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田水利發展,規範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田水利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農田旱、澇、漬等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採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的總稱。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對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農田水利是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重要基礎,具有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
發展農田水利,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農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建管並重、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田水利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農田水利的投入,保障農田水利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田水利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的農田水利工作。
鄉鎮水利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農田水利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動員和組織村民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負責對農田水利工程實施日常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田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和先進實用技術。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有關部門編制省級農田水利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區的市、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並審定。
農田水利規劃經批准或者審定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有關規劃。
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注重保護生態環境,考慮農田水利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條 編制省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編制設區的市、縣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徵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等組織,以及村民代表、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農田水利規劃是開展農田水利活動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對農田水利規劃的實施情況開展一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田水利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批或者審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以工代賑、商品糧基地建設、土地整理等項目中的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地集中連片推進農田水利建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引導村民投工投勞、吸引社會資金等方式,建立多主體、多渠道投資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對社會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予以支持。
社會資金捐建的農田水利工程,捐建者可以對捐建工程行使冠名權。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遵循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村民對直接受益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工投勞。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區域的農田水利建設,發揮其在農田水利中的示範帶動作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邊遠、貧困地區開展農田水利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編制實施方案。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內容、規模、施工單位等有關情況,在工程所在地公示。
第十七條 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標準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水利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對施工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竣工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其他主體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竣工後,投資者或者受益主體應當組織竣工驗收。
農田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有關部門、投資者或者受益主體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主體:
(一)政府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設立或者確定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財政補助或者集體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自行管理,或者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採取承包、租賃等方式確定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協定;
(三)社會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按照投資者意願確定管理主體或者管護人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應當同時明確該土地上農田水利工程的管護責任。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落實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制度,定期對農田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維修、養護,保障工程正常運行,並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主體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灌排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財政補助機制。
第二十一條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的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工程實行有償灌溉供水。
農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計量收費。無計量設施,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可以按照實際灌溉面積收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質監測。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用於農田灌溉。
第二十四條 鼓勵並支持農業節水,推廣農業節水技術,發展節水型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渠道防滲、噴灌、微灌、滴灌等工程節水灌溉措施,推廣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節水點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降低單位面積灌溉用水量,提高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提供應急用水。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優先保證灌溉用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機制,為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水利服務機構和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並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鄉鎮水利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轄區內農田水利科技推廣工作,為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養護提供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基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等組織和個人開展農田水利的相關活動。
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應當提供節水灌溉、抗旱排澇、設備維修、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提高農田水利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維護等情況開展定期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執法巡查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農田水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或者違反農田水利規劃審批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
(二)在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政府投入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我就《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對於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至關重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田水利工作,逐年增加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不斷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全省農田水利事業得到長足發展。但是,我省農田水利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一些對農田水利的規範散見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有的還不夠明確,有的還缺乏可操作性,難以保障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投資渠道增多,但未能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影響資金使用效率。三是一些地方的農田水利工程產權不清晰、管理主體不明確、維護責任不落實,導致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處於無人管理狀態。因此,為全面規範農田水利建設、管護、使用和監督,加快我省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條例。
二、起草經過
該條例草案被列入省政府的立法調研計畫後,我廳一直開展本省農田水利建設、管護等方面的調研論證,在總結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和吸收借鑑外省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草案徵求意見稿。
2012年9月將草案徵求意見稿發至省發改委、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等9個省直部門徵求意見,經過再次修改,於2012年10月將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開發辦等部門和11個設區市政府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徵求了意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先後到高安市、永豐縣進行了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根據調研、協調、論證中各方提出的意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經修改完善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2013年8月1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田水利建設
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是完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為此,草案規定:一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以工代賑、商品糧基地建設、土地整理等項目中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引導村民投工投勞、吸引社會資金等方式,建立多主體、多渠道投資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三是省、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做好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區域的農田水利建設,發揮其在農田水利工作中的示範作用。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邊遠、貧困地區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四是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水利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二)關於農田水利管護
明確並落實農田水利管護責任,才能確保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為此,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制度,定期對農田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維修、養護。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主體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農田水利工程的保護範圍,由鄉鎮政府提出意見,報縣級政府批准後劃定。
(三)關於農田水利服務
健全基層農田水利服務體系,提高基層農田水利服務能力,是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可持續利用和農田水利事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此,草案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小型農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機制,為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提供信息服務。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鎮水利服務機構、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的建設。三是鄉鎮水利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轄區內農田水利科技推廣工作,並為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養護提供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開展農田水利工作。四是基層水利專業化服務隊伍應當開展節水灌溉、抗旱排澇、設備維修、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提高農田水利的服務能力。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使表述更為準確,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因地制宜或者集中連片地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修改為“因地制宜地集中連片推進農田水利建設”。
二、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制訂農作物灌溉定額主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部門的職責,因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會同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修改為“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
三、根據委員意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使條款內容更為嚴謹,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質監測。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用於農田灌溉。”
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有的委員建議補充對在農田水利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進行明晰,設立專項基金用於農田水利科研和技術推廣等內容。鑒於近年來國家和省里對涉及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多次進行清理,設定獎勵條款宜慎重;目前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的時機不成熟,以及國家對設立專項基金有嚴格限制等原因,因此,草案表決稿未作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9月16日,省人大農委召開全體會議,就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草案)進行了審議。為做好初審工作,省人大農委提前介入,加強與草案起草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條例草案的調研論證情況。8月上旬,會同省水利廳赴湖南等省學習考察立法經驗;下旬赴南昌、宜春市及安義、宜豐等縣開展立法調研。9月3日,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草案的基本看法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非常重視農田水利工作。2011年,中央召開了水利工作會議,出台了《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1號檔案,指出農田水利建設滯後仍然是影響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大硬傷,水利基礎設施薄弱仍然是國家基礎設施的明顯短板。提出要突出加強農田水利等薄弱環節建設。近年來,國家和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大對農田水利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方興未艾,投入逐年增長,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不斷加強。在長期的水利工作中,我省農田水利工作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方法。條例的制定,對進一步加強全省農田水利工作,全面落實農田水利規劃、加快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落實管護責任、形成長效管理機制等方面,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省人大農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多次論證修改,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兄弟省市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為了與法規名稱相對應,內容更全面,有關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護應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因此建議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實行分類管理。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界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以及用於灌溉排水的小型渠道及配套建築物等水利工程,其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二)關於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修改後的第二條相對應,草案缺少有關農田水利工程特別是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方面規定,建議在第十三條後增加有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一條,內容為:“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範圍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和有關規程規範,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關於農田水利工程確權。農田水利工程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確權,既有所有權又有使用權,實際情況較為複雜,因此建議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四)關於農田水利工程流轉。目前土地流轉現象較為普遍,農田水利工程流轉現象逐步增多,草案在這方面沒有作具體規定,建議在第十八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可以通過拍賣、承包、租賃、代管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流轉,但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保證灌溉用水”。
(五)關於農田水利工程保護範圍。為使表述更完整,建議第十九條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大、中型灌區、泵站保護範圍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農田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關於供水價格。為與現行的有關供水價格管理規定相一致,建議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建議第七條在“扶貧和移民”後增加“環保”;建議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建議第二十條禁止性規定中增加“搭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內容,作為第二項。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有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與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在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方面,存在較多的交叉、重複和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且國務院已將農田水利立法作為行政法規預備項目。為了與上位法相一致且與《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有關內容相協調,2月下旬,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草案擱置審議。
為做好法規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先後兩次召集省人大農委、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協調,就草案的修改達成了三點共識。一是根據省人大農委的意見,將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納入適用範圍。二是《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對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三是對照國務院農田水利行政法規項目的初稿,結合我省實際修改完善相關內容,重點補充、完善農田水利規劃和用水管理方面的規定。
5月底至6月上旬,魏小琴副主任率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相繼調研了山區、丘陵區、平原區等不同地形的農田水利情況。6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了省直徵求意見座談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農委的初審報告以及調研、徵求意見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作了修改,並於7月9日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7月10日,魏小琴副主任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魏小琴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農委和基層意見,對草案第二條的適用範圍、農田水利的定義,以及草案與《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間的關係作了修改完善。
二、根據人大代表的意見,新增一條作為第七條,補充了鼓勵和支持農田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的內容。
三、根據調研意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就農田水利規劃的編製程序和編制要求,農田水利規劃的實施和評估等內容作了較全面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四、根據委員意見,第十八條補充了有關其他主體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
五、根據基層意見,由於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確權工作尚在開展,農田水利工程依附於土地上,其權屬劃分較為複雜,現不宜對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進行界定,故刪除了草案第十七條。
六、根據調研意見,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明確了不同類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體。
七、為了避免與《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交叉、重複或者不一致,刪除了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二十八條。
八、根據委員意見,為了加強農田用水的管理,新增三條分別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補充了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水質保護和監測,供水應急保障等內容。
九、根據調研意見,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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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將全面規範農田水利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及相關活動。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對於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至關重要。我省是農業大省,也是水利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田水利工作,逐年增加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不斷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全省農田水利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全省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定下來;農田水利工作中面臨的多頭重複投資、管理主體不明確、維護責任不落實、基層農田水利服務體系不健全等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晰。《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我省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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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自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作為繼黑龍江、湖南之後,在全國範圍內出台的第三個農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填補了我省農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條例》提出,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落實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制度,定期對農田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維修、養護,保障工程正常運行,並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實行有償灌溉供水。農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計量收費。無計量設施,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可以按照實際灌溉面積收費。按此,農民如果需要灌溉用水,將要按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繳納一定的費用。對此,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將農田水利工程用水納入收費管理,將可促進節水灌溉快速發展。
《條例》不單是將農田灌溉用水實行計量收費來推進節水灌溉,還提出了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對此,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規定是根據水法“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提出的。“《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的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提供應急用水。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優先保證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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