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24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8.24
  • 實施時間:1998.08.24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企業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該企業職工總人數計算。”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