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醫療衛生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
江蘇省政府
2011-3-30
法規內容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3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採取措施,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範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準。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定。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定複印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誌;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報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處置許可檔案複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四章 餐廚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餐廚廢棄物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並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鈎;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定。
第三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三、對《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將餐廚廢棄物運往移出地與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商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處置。”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讀
一、關於辦法的名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以及我省下發的《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0)102號),我們採用了“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這一名稱,與國家和省相關檔案精神保持一致。
二、關於餐廚廢棄物概念的界定
通俗地說,餐廚廢棄物主要是指餐廚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不包括廢棄食用油脂(俗稱“地溝油”)。但由於目前地溝油處置不當所帶來的食品安全等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也是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管理的重點問題。目前,各地已經出台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中,都對餐廚垃圾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將地溝油囊括其中。因此,本《辦法》第二條對餐廚廢棄物的概念也進行了明確,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從上述條款對餐廚廢棄物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不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這樣界定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省居民家庭垃圾分類工作還在試點階段,成效不明顯,而餐飲服務業、單位供餐等餐廚廢棄物量大,不妥善處置容易帶來的問題比較突出,並且通過立法來規範處理相對容易取得成效。而對於居民家庭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將在今後的工作中,通過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處理,來逐步落實。
三、關於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問題
在立法徵求意見過程中,各地和有關部門對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問題十分關注,一種意見認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全額承擔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用;另一種意見認為,目前我省已經開徵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而餐廚廢棄物屬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一種,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應再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事實上,保障餐廚廢棄物設施建設和運行經費,是規範收集和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必備前提,而按照目前我省各地所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來看,不能滿足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成本需要。在調研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目前我省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處理廢棄物時普遍會得到一定的收益。這主要是,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產生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戶、廢棄食用油脂加工企業(或私人作坊)進行處理,養殖戶、加工企業(或私人作坊)給予產生單位一定的報酬。同時,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有關規定,現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已經普遍繳納了生活垃圾處理費。
上述兩種意見的核心在於“全額收費”還是“不全額收費”。兩種收費方式,都可能有一些弊端:一是採取直接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進行全額收費的方法,不利於餐廚廢棄物收集,可能會引起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牴觸情緒,不交或少交餐廚廢棄物,從而達不到規範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目的;二是採取維持現有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方法,那么需要政府公共財補足餐廚廢棄物處理成本不足的部分,以保障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根據國內現有城市已經出台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絕大多數城市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用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體系中,北京、上海、杭州、蘇州等少數城市出台的管理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承擔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費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部分城市是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後不額外徵收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用。
因此,本《辦法》在起草過程中,結合我省實際,經與各地、各有關部門協商,採取不全額收費的方案,仍就保持現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處理成本不足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財政補足。《辦法》第七條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四、關於餐廚廢棄物統一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問題
根據目前國內已經出台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採取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理的方式,主要城市有西寧市、銀川市、石家莊市、濟南市、重慶市、杭州市等;二是採取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有北京市、上海市、烏魯木齊市、寧波市、蘇州市。分散處理主要是允許有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但收運及處理工藝必須達到當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要求,並在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許可或備案。
採取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理的方式,有利於政府監管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企業,不足之處在於其強制性,使得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沒有選擇自行處理或自主選擇處理單位的權利。採取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體現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自主選擇處理的權利,不足之處在於,實行分散處理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多,不利於政府監管,一旦出現管理盲點就容易導致地溝油重回餐桌等問題。
結合國內一些城市的經驗和我省實際,本《辦法》採取了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方式,以保障政府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工作的監管到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第二十三條“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關於行政許可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設定行政許可。餐廚廢棄物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辦法》對“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服務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並且,餐廚廢棄物作為生活垃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屬於市政公用事業,根據國家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辦法》“對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服務活動”也實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對許可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活動。
六、關於辦法實施效果的問題
制定本辦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管好、管住餐廚廢棄物,不讓地溝油等回流餐桌,保障食品安全。為了使辦法實施後確實能取得成效,我們除在《辦法》中明確了上述提到的有關收費、許可、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等問題外,還重點明確了部門職責,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理的聯單等制度。
1、關於部門職責的問題。餐廚廢棄物(包括地溝油)的管理涉及住房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管等十多個部門。因餐廚廢棄物屬於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屬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職能,故《辦法》第五條明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為避免在多部門管理中因部門職責不清所帶來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從而達到部門分工明確,通過加強協調配合,確實能抓好、管住餐廚廢棄物,確保地溝油不再回流餐桌。
2、關於聯單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理的聯單制度是本《辦法》中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通過設立這項制度,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到處理的各環節建立了檔案。管理部門可以追溯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時間、數量、種類,以及後經何種途徑收集、運輸和處置,最終產品流向何處。這對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解讀2
一、《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時間
近年來,餐廚廢棄物管理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特別是出現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地溝油”,經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給食品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為有效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201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隨後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施意見》,對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提出要求,明確“要制定和完善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第70號令發布:《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3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出台的意義
本《辦法》是國內第一部關於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省政府規章。《辦法》設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為實現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規範化奠定了重要基礎,這對保障我省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我縣對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要求
餐廚廢棄物申請、收運的流程:1、申請登記。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向如東縣城管局申請收集餐廚廢棄物,領取《餐廚廢棄物申報登記表》、餐廚廢棄物宣傳手冊、餐廚管理辦法告知書。2、申報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根據登記表內容認真填寫《餐廚廢棄物申報登記表》,並將餐廚廢棄物種類、產量、運輸時間、存放地點向如東縣城管局進行申報。3、協定簽訂。經如東縣城管部門核准後,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有資質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共同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餐廚產生單位與收運單位共同商定收運時間、地點以及專用桶的投放數量。並送交如東縣城管局備案。4、年度審核。餐廚產生單位在如東縣市管局年度換證時,需提交《餐廚收運協定》有效協定複印件一份。5、投放收運。由有資質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按照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協商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桶的投放,次日採用餐廚專用密閉式車輛按照約定時間、地點上門收集、清運。6、稱重過磅。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在城區收集完畢後,先在掘港鎮壓縮中轉站稱重過磅後再回處置單位,掘港鎮壓縮中轉站在次日向如東縣城管局提供過磅稱重收集量,餐廚收運單位在第三個工作日提供詳細過磅稱重收集量。
四、相關法律責任的條款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定。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誌;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