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市民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70號)和《鹽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鹽政規發〔2013〕9號)等規章、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東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台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沿海經濟區、城東新區、西溪景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東台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東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東台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市民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70號)和《鹽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鹽政規發〔2013〕9號)等規章、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一體化中標企業(以下簡稱中標企業),定期監督檢查中標企業有無違規收運、處置行為;督促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收運、處置協定書。
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建立的台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協同打擊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違法行為。
發改(物價)、財政、農業、漁業、商務、環保、衛生、食藥監、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物價)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補貼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八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畜禽、水產飼料等產品的監管;農業、漁業部門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水生動物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鈎;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檢查、指導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等污染防治設施。對新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嚴格環評審批制度,污染防治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投入使用。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單位建設、生產運營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對餐廚廢棄物進行合法收運和處置。
第十二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負責對收集、加工、銷售餐廚廢棄油脂及其再生產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依法查處流通環節經行銷售利用加工後的廢棄食用油脂假冒食用油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督促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無償將產生的餐廚廢棄物交與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中標企業收運和無害化處理。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對責任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清運、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統一專業收運和集中定點處置。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協定,並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工商、食藥監、環保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許可申請、年檢、環評時,應當主動出示協定。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申報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並按要求每年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種類、產生量及去向等情況。在辦理申報時應同時主動提交與中標企業簽訂的協定複印件。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和使用規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並保持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不得隨意傾倒和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投入市政排水、污水、雨水管道、河道、溝渠、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五)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收運;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做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
申請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企業必須實行收運、處置一體化。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向中標企業發放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經營協定。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一體化中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中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協定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所有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工作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持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收運上崗證上崗,不得無證上崗;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安裝GPS定位裝置,嚴格監控行駛路線;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誌;
(四)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出售;
(五)貯存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設備和設施必須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正常使用期間,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其運行良好,確保餐廚廢棄物正常處置和廢水、廢氣和廢渣排放符合環保要求。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要定期進行檢查、監測、評價,並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台賬制度,收運、處置的台賬應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內容包括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實行聯動執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收運、處置中標企業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定。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的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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