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

為加強音像市場的管理,促進本省音像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詳細內容,審查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音像市場的管理,促進本省音像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
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複製以及用於廣播電視播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音像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最佳化音像市場結構,保證音像市場管理必要的經費,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音像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音像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實行巨觀調控,確定全省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布局和結構。設區的市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全省音像市場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音像市場發展規劃。
第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設立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音像市場的稽查工作,維護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民眾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重大違法案件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確定的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有國家規定的與經營業務需要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五人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對前款所列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後,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省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業務範圍,是單位的應當具有名稱;
(二)有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地址、組織機構和章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總部及其連鎖門店經營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二)有十個以上連鎖門店;
(三)有國家規定的與經營業務需要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四)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十五人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組建和運營。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的總部應當和連鎖門店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並具備向連鎖門店提供經營指導和配送音像製品的能力。
申請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後,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省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跨省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由連鎖總部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未經批准,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不得以連鎖方式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發、零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 、第十條 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其他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經營活動的個人變更業務範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辦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不得經營下列音像製品:
(一)非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或者非音像製品複製單位複製的音像製品;
(二)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
(三)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
第十五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懸牌公示不經營違法音像製品的承諾和監督舉報電話。
《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租借、出售和轉讓。
第十六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不得超越批准的經營方式或者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包經營。
第十七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應當從持有相關許可證的音像製品出版、批發單位進貨,並索要音像製品合法證明。消費者有權向音像製品經營者索要音像製品合法證明。
第十八條 音像製品出版、批發單位批發音像製品應當出具發票和發貨清單。
從事音像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音像製品應當明碼標價、出具發票,發票上應當註明音像製品名稱、價格、數量和金額。
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登記出租音像製品的時間、名稱和數量等事項。
有關音像製品的發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留,其他票據、清單和登記材料應當保存二年以備查驗。
第十九條 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應當及時將所購進的音像製品清單報送所在
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通過信息網路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業務的單位應當在網站或者網頁標明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的音像製品應當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屬於進口音像製品的,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批准檔案文號。
第二十一條 申請鑑定音像製品是否非法,申請人可以向音像製品獲得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音像製品和有關票據。申請書應當載明音像製品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鑑定目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覆核,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覆核,並在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書面覆核結論。
鑑定音像製品可以收取鑑定成本費。具體標準由省財政、物價、文化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及時將非法音像製品上交文化行政部門。
依法收繳的非法音像製品,由文化行政部門統一銷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或者變相從事、參與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威脅、毆打執法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經營本條例第十四條 所列非法音像製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租借、出售、轉讓《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複印件經營的;
(二)從未持有相關許可證的音像製品出版、批發單位進貨經營的;
(三)超越批准的經營方式或者經營範圍經營、轉包經營音像製品的;
(四)音像製品經營者拒絕提供有關音像製品合法證明和應當保存的票據、清單、登記材料的。
第三十條 音像製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郵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在託運、郵寄、運輸、倉儲和包裝中發現非法音像製品,應當依法暫扣,並及時通知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審批設立經營性音像製品放映單位;已經依法設立的,不得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不得更新現有設備,並於二年內予以關閉。關閉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年度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文化行政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委在本次常委會議前,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音像市場迅速發展,對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推進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音像經營單位“過多、過小、過濫”、非法音像製品屢禁不止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務院制定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比較原則,有些方面難以操作。因此,儘快制定我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進一步依法加強音像市場管理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條例(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深入細緻的工作。我委較早地介入了這項立法工作,與有關部門一起就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的重點與原則,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到蘇州、常州等地進行了調研,還將《條例(草案)》發至13個市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意見。《條例(草案)》起草中,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多次徵求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反覆進行了修改。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反覆研究修改,比較成熟,比較切合我省實際,可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同時我們建議個別條款作適當修改:
《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有些交叉,且不盡一致,建議將兩條合併,修改為:“郵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在託運、郵寄、運輸、倉儲和包裝中發現非法音像製品,應當暫扣,並及時通知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還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一些文字修改,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些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管理,促進音像市場的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草案結構合理,內容較為符合我省實際。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委員們提出的問題,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文化廳赴鎮江、無錫、揚州等地進行了專題調研。1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強管理與促進發展
有些委員提出,加強音像市場的管理是必要的,但要正確處理好加強管理與促進發展的關係,建議對申請設立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條件適當放寬一些。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九條的規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有的地方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也可以申請從事音像製品的零售、出租業務。
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九條。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確定的業務範圍,是單位的應當具有名稱;(二)有固定的適應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將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有國家規定的與經營業務需要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此外,對草案中的其他相關內容也作相應修改。
二、關於音像製品的鑑定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從我省實際來看,申請鑑定音像製品的數量不斷增長,而音像製品鑑定工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由文化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同時可以允許收取由省有關部門核定的鑑定成本費。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申請鑑定音像製品是否非法,申請人可以向音像製品獲得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音像製品和有關票據。申請書應當載明音像製品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鑑定目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鑑定文書。”“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覆核,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覆核,並在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書面覆核結論。”“鑑定音像製品可以收取鑑定成本費。具體標準由省財政、物價、文化部門制定。
三、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差別較大,應區分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偽造”兩字刪去,同時刪去該條第(二)項“未按規定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有交叉且不盡一致。
因此,建議將兩條合併修改為:“郵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在託運、郵寄、運輸、倉儲和包裝中發現非法音像製品,應當依法暫扣,並及時通知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江蘇省音像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音像市場發展很快,為豐富人民民眾的業餘文化生活和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我省音像市場多年來一直是兩家審批三家管理,管理體制不順,影響了音像市場的有序發展。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對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活動進行規範,徹底理順了管理體制,文化行政部門承擔了音像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從去年開始,全省各地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廣泛開展了音像市場治理整頓工作,以治理“過多、過小、過濫”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為重點,大力整頓音像市場,收到了顯著成效,關閉了55家音像製品集中經營場所。
由於目標明確,措施得當,政策性強,進展順利,提前一個月完成了國務院下達的任務。今年,我們開展音像市場治理整頓“複查”專項行動,鞏固去年音像市場治理成果,解決了一些突出問題,有效遏制了盜版音像製品,提高了正版占有率,初步淨化了市場。全省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原有近萬家,其中,批發單位500家,通過清理、整頓、年審換證,目前全省尚有音像製品經營單位6000家,其中批發單位100家。但是,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過多、過小、過濫”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非法音像製品的市場占有率仍占據很大的比例。入世後,我省面臨的音像市場執法任務更嚴峻、更緊迫。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內容比較原則、巨觀,急需通過地方立法解決執法中的具體問題,加強音像市場管理,為我省音像事業健康發展和繁榮營造良好的環境。所以,制定《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計畫,省文化廳於2002年2月開始起草《條例》討論稿,經多次修改後,向省政府上報。省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省計委、經貿委、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公安廳、工商局、郵政局、交通廳、財政廳、信息產業廳、物價局、南京海關以及鐵路、民航等10多個部門和有關市政府的意見,並組織省文化廳在南通、常州、蘇州進行調研,召開了三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相關部門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和調研情況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草案於2002年11月26日經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的調整範圍
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比較廣泛,包括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活動。我們將《條例》的調整範圍限定為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並將其統稱為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換言之,《條例》只對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音像製品進行規範和管理,至於沒有進入市場的非經營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所以《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
另外,對於音像製品的放映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條例》採取了逐步取消的措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審批設立經營性音像製品放映單位;已經依法設立的,不得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不得更新現有設備,並於2年內予以關閉;關閉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年度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文化行政部門辦理。
2、關於管理部門問題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市場的主管部門,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用於廣播電視播放的音像製品,《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音像製品用於廣播電視播放的,適用廣播電視法律、法規。”同時,為了防止與新聞出版部門的職責發生交叉,《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複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關於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審批問題
《條例》第八條規定:“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同時《條例》還在相關條款中明確了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連鎖經營單位的條件和審批程式。符合條件的單位在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對於連鎖經營單位,《條例》規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組建和運營。這樣規定,有利於進一步規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促進全省音像市場的繁榮和穩定。
4、關於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問題
《條例》第三章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包括許可證的管理、票據清單的管理、經營活動範圍的管理、以及對非法音像製品的鑑定等。為了保證廣大消費者能夠獲得正版音像製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應當從持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批發單位進貨,並索取音像製品合法證明。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索取音像製品合法證明。”這樣,從進貨和購買兩個方面保證了正版音像製品能夠占領市場,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第四章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對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對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兩個方面。在執法檢查中,存在著大量未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成為音像市場執法和管理的難點和盲點。為保證全省音像市場健康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1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為了保證有關違法行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查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商、公安、海關、郵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發現非法音像製品,應當依法查處;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範圍的,應當依法暫扣,並及時通知文化行政部門查處。”這樣規定,有利於各部門互相配合,共同將我省音像市場納入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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