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定

《濟南市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濟南市
  • 發文時間: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實行時間: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濟南市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音像製品市場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音像製品,是指以盒式錄音錄像帶、磁碟或其他物質媒介為載體的各種錄音錄像出版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復錄、發行、銷售、租賃和放映演播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濟南市廣播電視局是本市音像製品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廣播電視系統和社會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市文化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系統內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各縣(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未設廣播電視管理機構的區,由區文化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音像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音像製品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宣傳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和宣傳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等內容的音像製品。
第七條 本市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在本市經營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發行業務的單位,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在本市經營音像製品銷售、租賃、錄像放映演播和營業性攝錄像服務的單位個人,須向所在地的縣(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申請,報經市廣播電視局批准,領取經營音像製品許可證,並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文化系統經營音像製品業務的單位,須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經營許可證,並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禁止買賣、轉讓、租賃音像製品經營證照。
音像製品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註銷、歇業或其他變更登記。
第八條 個體和集體單位不得經營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發行業務,不得經營錄像製品和雷射視盤的批發、零售和租賃業務。個體不得經營錄音製品的批發業務。
外地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廣播電視局批准,不得在本市經營音像製品。
音像出版單位在本市舉辦發行訂貨會,須經市廣播電視局批准。
第九條 音像出版發行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三級編審制度和選題報批制度。不得出版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不得出賣或變相出賣版號或掛名出版非出版單位或個人錄製的音像節目。
第十條 音像出版單位,必須委託具有復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複製音像製品,不得將編審和錄製業務委託給復錄生產單位。
復錄生產單位,須受音像出版單位的委託,復錄生產具有著作權證書的音像製品,不得自行購買或變相版號和自行編錄、出版、發行音像製品,不得主辦音像製品發行定貨會。
第十一條 音像製品投放市場前,音像出版發行單位須將樣帶(音帶三盒、像帶一盒)及宣傳廣告製品報送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經營音像製品批發、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或批發單位進貨,經銷音像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音像製品。經銷的錄像帶和雷射視盤,必須貼有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機關的《準許銷售》標籤。
第十三條 個體和集體單位不得經營錄像放映業務。經批准經營錄相放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放映點承包或變相承包給個體或集體單位。錄像放映經營單位放映的片目,須經省廣播電視管理機關審查,帶盒應貼有《準許放映》標籤。
第十四條 經營音像製品租賃業務的單位,須出租音像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音像製品。出租的錄像帶目錄必須呈報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十五條 從事攝錄像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進行屬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經營活動。所攝製的錄像片,要標明攝製單位、拍攝人員姓名、攝製日期等。
第十六條 屬內部使用的音像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禁止進行營業性播放。
第十七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積極揭發、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成績顯著的,由市、縣音像製品市場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縣(區)音像製品市場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分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音像製品的,予以取締,沒收其設備、音像製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總和1~3倍的罰款。
(二)擅自擴大核定的營業範圍經營音像製品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擴大範圍的經營物品和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入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對買賣、出租、轉讓音像經營證照的,予以警告並處非法所得1~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沒收違禁止的音像製品及其有關設備和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收入3~6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經營音像製品,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沒收的非法音像製品,需銷毀的,由市廣播電視局監督銷毀,並報省廣播電視管理機關備案。
罰沒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上級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音像市場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對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侵犯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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