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工程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意見》(蘇發〔2011〕10號)、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科技創業企業良好成長環境,培養科技創業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是江蘇特色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孵化器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並負責省級孵化器的認定工作。各省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所在地區內孵化器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
第二章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諮詢,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孵化器的發展目標:
1、落實創新驅動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局部最佳化環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早期企業,貢獻於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落實科教與人才強省戰略,以孵化器為載體,以培養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構建並完善創業服務網路,持續培育、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創業人才,吸引海內外科技創業者服務於創新型省份建設。
第六條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台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三章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地方政府重視孵化器建設,已制訂扶持孵化器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對孵化器建設有專項資金投入,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
2、管理團隊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6、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1年以上,並按省科技廳要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
8、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具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專業化服務能力。
第八條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8、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九條進駐孵化器進行孵化的企業,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和條件後應當畢業,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
3、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省級孵化器申報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的方法。申報省級孵化器,應首先向所在省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依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以檔案形式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被認定為省級孵化器的單位,其產權和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每年應按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各孵化器應堅持“服務為主”的方針,將做好企業服務、創造社會效益作為業務工作的基礎,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重點加強對孵化企業的投融資服務與技術公共服務,促進孵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四條鼓勵孵化器探索“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推動全省孵化器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鼓勵孵化器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工作,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形成與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戰略合作關係,營造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條鼓勵孵化器開展預孵化,為創業者提供前期的創業培訓諮詢,提高孵化效率。鼓勵各地建設科技企業加速器,為畢業企業建立加速成長機制,滿足企業空間發展需求、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形成畢業企業的集聚地。
第十七條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和巡訪制度,定期走訪企業,掌握企業發展動態和需求,評價企業的成長速度、水平和潛力,及時採取對策,最佳化孵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加速成長。
第十八條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髮展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進行品牌輸出,加快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章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十九條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專門的扶持政策,在規劃、用地、資金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加大對孵化器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對省級孵化器,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在科技計畫項目立項、人才引進及培養、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布局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省級以上高新區等建立社會公益性孵化器,引導和推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創辦企業科技園、國際創業園等多種形式的孵化器,並按市場化方向積極探索孵化器管理體制創新。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推動全省科技創業孵化體系建設,規劃建設全省科技創業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孵化器能力建設。省科技廳依法組建“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指導並支持協會開展工作,組織孵化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評,並對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連續兩次達不到考核條件者,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蘇科高〔2006〕3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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