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是為引導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健康有序發展,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的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9號)精神,引導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健康有序發展,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參照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以及《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下統稱“孵化器”)是以促進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省級眾創空間備案管理工作。設區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本區域孵化器的具體服務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 孵化器根據功能與定位分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兩類。
1.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為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場所,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2.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五條 孵化器應通過體制機制創新,積極借鑑共享經濟等新模式,整合社會資源,不斷提升服務入孵團隊、企業水平,充分滿足創業團隊和企業對於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降低創新成本,助力創業成功,形成“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有效發展模式,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章 備案或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級眾創空間實行備案管理。申請備案省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山東省內註冊獨立法人資格,成立並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2.擁有不低於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於2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或企業總數不低於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註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於5家;
4.具有專職運營服務團隊,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
5.具有完善的運營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第七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認定管理。申請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山東省內註冊獨立法人資格,明確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註冊並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場地集中,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 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有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並能提供資金使用案例;
4. 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諮詢專家);
5.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4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20%;
6.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不少於3家;已入駐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的企業占在孵企業40%以上;
7. 科技企業孵化器累計畢業達到10家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累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權融資等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西部經濟隆起帶所在縣(區)和省財政直管縣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智慧財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備案或認定流程
第十一條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程式為:
1.申報機構通過省科技雲平台管理系統填報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備案申請。
2.市科技局審核備案申請,並進行現場考核,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3. 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行文,省科技廳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程式為:
1.申報機構通過省科技雲平台管理系統填報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
2.市科技局審核認定申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推薦至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對推薦申請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考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 公示無異議後省科技廳予以認定。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眾創空間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為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創新創業前期的多方位服務。
1.組建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市場行銷等方面為創業團隊提供實踐性輔導和培訓,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
2.建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在孵創業團隊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代理、導航、維權、規劃及諮詢等方面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3.積極吸納大學生創新創業,建立實習基地,開展創新創業輔導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四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強化專業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高質量、高標準、全方位的服務。
1.強化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加強對雙創扶持政策的宣傳培訓,幫助在孵企業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運用創新創業政策。
2.建立或引入智慧財產權服務、法律服務、財務服務、政策諮詢服務、技術轉移服務和金融服務等專業機構,為入駐的企業和團隊提供個性化精準定製的創業服務。
3. 為在孵企業建立公共研發技術平台、建設專業化中試基地,提高資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業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 積極組織與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對接活動,協調引進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務體系,提高投融資服務能力。
5.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路,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組織開展孵化器績效評價工作,每三年為一個周期,分批次對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孵化器管理服務情況、科技型企業和創業團隊培育成效等內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分別給予獎勵,優先推薦申報認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備案國家眾創空間。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備案或認定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省級孵化器備案或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管理機構、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或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2個月內向所在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審核並實地審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七條 經備案或認定的孵化器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年報數據,年報數據將作為績效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填報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連續2年未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落實國家關於孵化器的各項扶持政策,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科技創新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加強對孵化器的動態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功能與目標、備案或認定條件、備案或認定流程、運行與管理、附則等六章,總計21條。
第一章介紹了管理辦法制定依據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總提定位。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是以促進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同時明確了省科技廳和各市科技局在孵化器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明確了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與發展目標。針對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孵化機構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和特點,明確眾創空間應為初創者、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促進企業加快成長;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通過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能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章界定了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眾創空間備案條件。確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認定管理,眾創空間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了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機構、場地面積、專業化服務團隊、投融資情況、智慧財產權、在孵企業數量、畢業企業數量等方面認定或備案的量化條件標準。
第四章規定了孵化器認定(備案)工作流程。按照孵化器發展的規律,對省級眾創空間,明確由設區市科技局負責審核,符合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省科技廳備案的管理方式;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確定由市科技局初審推薦,科技廳審核確認後,對符合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後給予認定。
第五章規範了孵化器運行與管理。明確眾創空間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為初創者和創業團隊提供創新創業前期的全方位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加強建設全方位,專業化的科技服務體系,為在孵企業提供高質量、高標準服務。確定對孵化器孵化績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確定了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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