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部門關於行政許可管理和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林草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1日,江蘇省林業局印發《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林業局關於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林規〔2023〕3號
各市林業局,局各處室(單位):
為規範我局行政許可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林業局
2023年12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林業局(以下簡稱“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部門關於行政許可管理和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林草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林業局開展行政許可工作,適用本辦法。省林業局開展受委託的行政許可工作,委託機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林業局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變相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等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省林業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優質服務。
第五條 省林業局實施行政許可,實行“集中服務,接辦分離”的工作制度。
第六條 省林業局推行電子政務與一網通辦,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外,所有行政許可均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全流程線上辦理。
前款所稱政務服務平台,是指國家、省有關部門和省林業局建設的為行政許可工作服務的信息化平台。所稱線上,是指通過政務服務平台進行辦理。
省林業局建設的政務服務平台應當適應行政許可工作需要,保障行政許可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行政許可工作流程應當合法、高效、便民,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省林業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行政許可事項承辦處室(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以及駐省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以下簡稱“視窗”)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許可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制度改革以及行政許可綜合協調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行政許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組織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和辦事指南等。
(三)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新增、變更、取消、下放、委託實施工作。
(四)督促行政許可按工作流程辦理。
(五)匯總、分析以及反饋行政許可數據信息。
(六)牽頭制定“網際網路+監管”清單,組織“雙隨機、一公開”行政監管並督促落實。
(七)組織開展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評價。
(八)局黨組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第十條 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網際網路+監管”事項清單等法定職權事項進行法制審核。
(二)組織行政許可聽證。
(三)負責行政許可實施的有關監督工作。
(四)省林業局政務服務平台建設以及維護。
(五)按照檔案管理要求保管行政許可的案卷。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負責辦理具體行政許可事項,承擔下列職責:
(一)編制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提出需要新增、變更、取消、下放或者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並做好相應的具體工作。
(二)編制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辦事指南。
(三)負責有關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受理、審查、送達環節的具體工作。
(四)開展行政許可(含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五)提供行政許可具體業務諮詢。
(六)配合開展具體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評價,提出改革建議。
(七)整理行政許可案卷並移交辦公室歸檔。
(八)對視窗人員進行有關行政許可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視窗在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接件環節,統一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錄入並提交線上流轉。
(二)統計行政許可數據。
(三)提供行政許可諮詢。
(四)提供行政許可辦理進度查詢。
局駐省政務服務中心首席代表負責視窗日常管理。對行政許可辦理流程進行監督,並在行政許可辦理單上籤署意見。
第十三條 視窗以及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行政許可事項工作流程圖。
工作流程圖應當明確辦事流程、各環節責任人、辦理時限、環節之間流轉的必要條件等內容。工作流程圖經辦公室法制審查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應當根據辦事指南的指引,如實準確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省林業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申請人同時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和紙質申請材料的,應當確保兩者的一致性。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五條 視窗應當對照辦事指南,在收到申請材料當天進行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事項屬於省林業局職權範圍,並通過形式審查的,視窗應當予以接收;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不屬於省林業局職權範圍或者沒有通過形式審查的,視窗不予接收,並即時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
視窗應當於接收申請材料的當天將申請材料通過線上流轉至下一環節;收到紙質申請材料的,視窗應當將紙質申請材料通過信函轉交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時,發現申請材料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線上流轉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線上流轉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事項屬於省林業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單位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節 審查、決定與送達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核查。
承辦單位在審查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及時啟動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內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擬定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交有權簽發人或者其授權簽發人審簽。
(二)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擬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擬定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交有權簽發人或者其授權簽發人審簽。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審簽意見及時製作許可文書(證件)並加蓋印章後送達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明確行政許可的效力範圍、生效日期、有效期限、變更以及延續方式等事項。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省林業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可以向承辦單位或者視窗提交書面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承辦單位應當同意其撤回。
第三節 期 限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明確承諾辦理期限,承諾辦理期限不得大於法定辦理期限。在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省林業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承辦單位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內,但承辦單位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文書(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節 變更與延續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文書(證件)記載事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承辦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綜合被許可人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從事許可活動的情況,及時擬定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並交有權簽發人或者其授權簽發人審簽,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被許可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或者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不予延續。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審核”事項頒發的行政許可文書外,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需要頒發的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應當統一加蓋“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後生效,行政許可證件還應加蓋“江蘇省林業局印章”。
“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審核”事項頒發的行政許可文書加蓋“江蘇省林業局林地管理專用章”後生效。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站、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印章的使用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委託省林業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其印章使用按照委託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線上上流轉的符合相關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手寫簽名或者蓋章、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許可各環節責任人不得以沒有收到紙質申請材料為由,拒絕或者延緩辦理。
省林業局或受省林業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線上上向申請人傳送的電子化版式文書、頒發的各種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行政許可證件,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評價。承辦單位配合對所承辦的行政許可實施評價,提出“放管服”改革建議,完善審批服務措施。評價可以採取問卷調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自行進行,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省林業局就行政許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開展審批服務“好差評”工作,全面準確了解企業和民眾對審批服務的感受和訴求,接受社會監督。有針對性地組織視窗、承辦單位以及受省林業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等改進審批服務。
第三十條 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評價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行政許可實施整體情況。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的管理目標。
(三)行政許可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四)行政許可繼續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評價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行政許可(含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一般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
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行政許可工作方面的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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