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辦法

《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13日,江蘇省林業局發布《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林業局,局各處室(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蘇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林業局
2022年12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林業局(以下簡稱“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林業局在其法定職權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受委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省林業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省林業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與受委託機關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但不限於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名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事項、委託依據、委託範圍、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檔案管理及報送方式等內容。
第三條 省林業局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省林業局應當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予以經費支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
省林業局應當依法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四條 省林業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省林業局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辦理指南(包括但不限於:基本信息、部門信息、視窗信息、受理標準、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情況、審批結果、法律依據、常見問題、諮詢投訴、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二)省林業局的辦公地址、諮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
第五條 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後,申請人應當向受委託機關提出申請。受委託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中公布的《辦事指南》規定的標準、條件和程式,依法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受委託機關應當按照省林業局規定的內容、格式製作行政許可文書。頒發的行政許可文書和證件應當加蓋受委託機關持有的“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頒發的行政許可文書或證件若為已加蓋“省林業局印章”的制式文書或證件的,也應當加蓋受委託機關持有的“省林業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七條 受委託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檔案管理及報送制度,並按照《委託書》的約定,將受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情況及有關文書、證件複印件等報省林業局。
第八條 省林業局和受委託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
第九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公開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林業局應該定期組織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評估。經評估存在不適宜繼續進行委託的情況的,應當及時中止委託。
一次委託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在委託期限屆滿前6個月,省林業局應當根據委託實施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委託。繼續委託的,省林業局應當和原受委託機關重新簽訂《委託書》。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委託存在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省林業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省林業局和受委託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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