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的通知是一款條例章程,生效時間是1996-03-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的通知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關於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蘇政發〔1996〕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治理淮河、太湖的決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發了《關於籌集防洪保全資金的暫行規定》(蘇政發〔1991〕148號)。1994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籌集防洪保全資金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蘇政辦發〔1994〕111號)。籌集防洪保全資金政策執行4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為治理淮河、太湖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提供了資金保證,開闢了依靠社會力量興辦水利的新渠道。
“九五”期間,全省治理淮河、太湖和開挖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任務相當繁重,區域性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任務也很艱巨。為切實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各級財政要盡力增加水利投資,同時要面向社會籌集一部分水利建設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省政府決定,“九五”期間全省繼續徵收防洪保全資金,同時,不重複徵收國務院規定徵收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
“九五”期間,全省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對象、範圍和徵收標準按照“八五”既定政策不變,徵收辦法也不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努力加強徵收管理工作,強化徵收手段,確保此項資金及時、足額徵收。對單位應繳納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徵收機關通過銀行辦理特約委託收款,有關銀行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徵收工作。
防洪保全資金是農業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籌集,分級配套,集中使用。“九五”期間,防洪保全資金主要用於治理淮河、太湖和開挖通榆河、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在此前提下,各級徵收的防洪保全資金可以安排10%至20%用於河道工程的維修、管理,設區的市可以在本級徵收的防洪保全資金中安排不超過30%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維修。要加強防洪保全資金使用的項目管理,突出重點,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徵收防洪保全資金,是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全省防洪抗災能力和水資源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農業投入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各項征管措施,籌足、管好、用好防洪保全資金。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徵收實施細則,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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