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4日發布《省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意見》。
政策通告,主要內容,合理降低,降低用能,有效降低,減輕負擔,降低成本,
政策通告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提升企業盈利能力,根據中央有關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主要內容
合理降低
一、合理降低企業用工、物流成本
(一)在繼續實施現有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礎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0.5個百分點。困難企業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提供有效繳費擔保後,經批准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可達6個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地稅局等參與)
(二)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總工會、工商聯等參與)
(三)落實援企穩崗等補貼政策,支持企業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鼓勵企業少裁員、不裁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四)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的補貼力度。企業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後,職工技能培訓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在其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費額度內予以補助。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參與)
(五)規範港口、機場、鐵路經營服務性收費,落實國家和省“綠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務費相關政策,推進城市配送車輛進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實,規範通行證審批,最佳化通行環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參與)
降低用能
二、進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從2016年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價格下調3.12分/千瓦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物價局、江蘇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等參與)
(七)最佳化能源發展結構,擴大電力降價空間。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模。採取雙邊協商與集中交易平台競價相結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電量500億千瓦時,降低骨幹企業用電成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江蘇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參與)
(八)開展大用戶最佳化用電服務,免費為企業提供最佳化用電建議書,合理配置變壓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時段低電價,降低用電成本支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物價局、江蘇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等參與)
(九)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重點保障年度重大項目中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用地,對工業用地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研、健康養老、房屋租賃、工業旅遊、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網際網路 ”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在滿足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配套設施用地的前提下,將低效產業用地通過政府主導再開發、市場主體實施再開發、綜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種方式進行再開發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不改變現有工業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及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的,可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差額。(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有效降低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十一)加強商業銀行業務視窗指導。充分發揮江蘇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作用,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自律,維護存貸款利率定價秩序,落實國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條件的銀行試點探索投貸聯動融資服務,最佳化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合理確定貸款審批門檻。繼續擴大續貸政策適用範圍,深入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對市場前景好、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等參與)
(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貸款再貼現政策,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投向與價格“雙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商業銀行要按照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年初單列全年小微信貸計畫,不得擠占、挪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金融債。(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牽頭,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等參與)
(十三)鼓勵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省地聯動構建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2016年全省資金池規模不低於20億元。(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參與)
(十四)嚴格落實“七不準”“四公開”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兩禁兩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整治層層加碼加價行為。進一步規範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鼓勵金融機構清理服務收費項目及價格,列出收費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組織開展銀行收費專項檢查。(江蘇銀監局牽頭,省物價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參與)
(十五)進一步充實政策性擔保、再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政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共擔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擔保機構的準入,降低擔保費率;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費率在一定比例內的,省財政給予一定補貼。鼓勵金融機構對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好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減免保證金、適當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隨意收縮正常付息企業的擔保額度。2016年省級財政安排10.5億元“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參與)
(十六)支持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發展要素市場,積極開拓債券市場,培育引導私募市場。鼓勵並推動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利用各類債務融資工具,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交易,積極對接各類保險資金運用。擴大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規模,支持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資(種子)資金(基金),引導天使投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小微企業。繼續在蘇州等試點地區推進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外債巨觀審慎管理試點,合理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省金融辦牽頭,省科技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等參與)
減輕負擔
四、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十七)從2016年起暫停徵收防洪保全資金。(省財政廳牽頭)
(十八)取消網路計量檢測費、糧油儲存品質鑑定檢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有關規定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廳牽頭,省地稅局、物價局等參與)
(十九)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等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開放高校國家級產品檢驗檢測實驗室。(省物價局牽頭,省教育廳、地稅局等參與)
(二十)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鼓勵和支持地方對眾創空間的用房、用水、用能、寬頻接入費用和用於創業服務的公共軟體、開發工具等給予適當補貼。(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十一)制定《江蘇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實施細則》,對省內實施技術改造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依據企業技術改造投入和新增稅收貢獻情況,給予一定比例資金獎補。“十三五”期間省財政安排20億元,調動企業加強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財政廳、地稅局、統計局、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二)積極落實引進技術設備免徵關稅、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南京海關等參與)
(二十三)進一步落實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出口退稅政策,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省國稅局牽頭,南京海關等參與)
(二十四)指導和支持企業設定研發費用輔助賬,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放寬研發活動範圍,簡化備案資料,全面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五)簡化認定流程,放寬認定條件,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鼓勵和支持更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六)繼續落實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軟體產業發展。進一步落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及其產品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綠色製造水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七)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非貨幣資產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延期至第五年繳納。個別納稅人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性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對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且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省地稅局牽頭,省財政廳、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八)根據國家部署,把“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展至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實現增值稅全面替代營業稅。(省財政廳牽頭,省地稅局、國稅局等參與)
(二十九)制定相應標準,對符合產業政策、有較好發展前景、一時遇到較大困難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稅費緩收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省財政廳牽頭,省地稅局、國稅局等參與)
降低成本
五、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在創辦企業、投資辦項目等重點領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著力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力爭實現全省範圍內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開工50日獲批。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管長效機制,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省編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務事項,法定中介服務事項實施目錄清單管理,省以下部門擅自擴權增設的一律取消,收費過高的大幅降低收費標準。(省編辦牽頭,省物價局等參與)
(三十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對企業專利申請的資助力度,2016年省財政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2億元左右。省專利運營基金爭取擴大至5億元,降低專利技術的市場化運作成本。(省知識產權局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重要意義,明確職責,主動作為,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出台本地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意見。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儘快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各項政策措施,確保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形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強大合力。對國家和省明確取消或停止徵收的涉企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轉為經營性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國家及國家有關部門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執行。省政府將把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作為督查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長效機制,努力在全社會營造關注發展、關愛實體經濟的良好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