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是2022年10月12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根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精神,結合全省家庭農場培育發展新情況新要求,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10月12日
  • 印發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檔案內容
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有關檔案精神,引導和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為家庭重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四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堅持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規模農業經營戶全部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條件:
(一)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
(二)土地經營權合法穩定;
(三)種植或養殖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其中:
(1)從事種植業的,露地農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20畝,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於5畝,或年產值不低於4萬元;
(2)從事畜禽養殖的,生豬年出欄不低於200頭,羊年出欄不低於100隻,肉牛年出欄不低於20頭,奶牛存欄不低於2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於1萬隻,蛋禽存欄不低於2000隻,或年產值不低於15萬元;
(3)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不低於10畝,或年產值不低於4萬元;
(4)從事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或年產值不低於上述標準的70%;
(5)從事休閒旅遊農業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
第六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內容:
(一)家庭農場基本情況:家庭農場名稱、地址、示範等級、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情況,農場主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受教育程度,農場經營類型、經營土地面積、經營土地情況,在農場工作的勞動力數量。
(二)家庭農場行業分布情況:糧食作物種植面積、產量,大牲畜、豬、羊、家禽養殖數量。
(三)家庭農場經營情況:年經營總收入、年淨利潤,家庭農場產品主要銷售渠道,是否有註冊商標,是否通過農產品質量認證。
(四)家庭農場獲得扶持情況:獲得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總額,獲得貸款支持資金總額,是否購買農業保險。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家庭農場名錄信息一般應當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採集並錄入名錄系統,或者由鄉鎮採集、縣級錄入。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名錄系統信息進行覆核。
第八條 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對家庭農場發生變化的信息予以調整。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從名錄系統中予以註銷:
(一)不再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
(二)拒不提供名錄系統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不再存續的。
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的家庭農場,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另外建立專門的不良記錄檔案,作為名錄系統信息的補充信息:
(一)發生農產品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拖欠土地租金的;
(四)拖欠銀行貸款的;
(五)發生其他不良行為的。
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省農業農村廳將以名錄系統中的家庭農場數量作為省級及以上對市縣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測算因素和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名額分配、相關工作核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蘇農規〔20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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