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檔案精神,引導和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特制訂的辦法。由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於2022年5月2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於印發《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
為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家庭農場管理,我廳研究制定了《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檔案精神,引導和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管理服務,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網址為(詳見參考連結)。
第四條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堅持農戶自願、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規模農業經營戶全部納入名錄系統。
第五條家庭農場名錄錄入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
(二)土地經營權合法穩定。
(三)種植或養殖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其中:
1.從事種植業的,露地農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20畝(食用菌年度種植規模6~20萬棒),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於5畝,或年產值不低於6萬元;
2.從事畜禽養殖的,生豬年出欄不低於100頭,羊年出欄不低於30隻,肉牛年出欄不低於10頭,奶牛存欄不低於1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於1000隻,蛋禽存欄不低於500隻,或年產值不低於8萬元;
3.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不低於10畝,或年產值不低於4萬元;
4.從事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或年產值不低於上述標準的70%;
5.從事休閒旅遊農業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
6.從事蜜蜂養殖的,中蜂年養殖量不低於50箱(群),意蜂養殖量不低於80箱(群)。
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適度規模的原則確定本地家庭農場上限及下限標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內容:
(一)家庭農場名稱及地址。
(二)農場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
(三)家庭農場經營類型和經營收入,農產品主要銷售渠道。
(四)家庭農場經營土地面積,流轉土地面積及期限,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及產量,畜禽養殖數量,水產養殖面積。
(五)在家庭農場工作的勞動力數量,包含屬於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數量和常年僱工的勞動力數量。
(六)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情況。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情況。
(八)獲得各級財政資金支持情況,獲得貸款支持情況,購買農業保險情況,通過農產品認證情況,註冊商標情況。
(九)部、省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家庭農場名錄錄入程式:
(一)鄉鎮從名錄系統下載《家庭農場信息填報匯總表》,家庭農場主自主或委託他人填報相關信息,並錄入名錄系統。
(二)鄉鎮對家庭農場主填報的信息進行初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覆核確認。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要主動服務、及時調度,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將信息錄入名錄系統,實現名錄系統錄入工作常態化。
第八條對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一)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動後,要主動及時到鄉鎮變更。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及時從名錄系統中註銷:
(1)不再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
(2)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3)不再存續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建立專門的不良記錄檔案,作為名錄系統信息的補充信息:
(1)發生農產品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2)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3)拖欠土地租金的;
(4)拖欠銀行貸款的;
(5)發生其他不良行為的。
(三)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內容完整準確。
第九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省農業農村廳將以名錄系統中的家庭農場數量作為對市縣相關專項資金補助測算因素、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名額分配及相關工作核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