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在2002.06.24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6月24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2002年6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省政府對截至2001年底現行省政府規章共37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或者省政府規章所代替的1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6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失效。
三、對2001年底前公布的省政府規章中明令廢止的25件省政府規章,統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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