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導語,正文,

導語

《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2月8日江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為適應我縣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使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穩步、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52號令)及《玉溪市實施〈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暫行辦法》(市政府玉政發〔1999〕111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江川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務院明確規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江川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全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和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縣財政、人事勞動、地稅、統計等部門配合做好此項工作。
第四條凡在江川縣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 [按此比例計算,達到0.5人以上(含0.5人)但達不到1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對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保障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從事生產或工作並領取工資的人員。
第五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對象為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願勞動就業的殘疾人。
計入安置比例的殘疾人包括:符合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在職職工;已在崗持有國家民政部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貳等乙級以上包括貳等乙級)並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審核認可者。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人計算。精神病患者不作為安置對象。
第六條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的具體規定為:
(一)凡在江川縣境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就業保障金。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所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為: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130元,由單位統一上交。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未達規定比例的,所應繳納保障金數額按: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2%-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若所計算出的就業保障金數額高於在職職工人均130元的,按人均130元收取,由單位統一上交;若所計算出的就業保障金數額低於在職職工人均130元的,按實際所計算得的數額為人均交納數額,由單位統一上交。
(二)凡在江川縣境內的企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就業保障金。所應繳納的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2%-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在職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數低於本縣上年度統計部門向社會公布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數的,可按照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實際工資數計算。
第七條 保障金的徵收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江川縣地方稅務局代收,各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的4月底以前統一上繳。
(二)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人數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的單位,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每年必須於3月底以前寫出書面申請,連同單位職工花名冊及殘疾職工的殘疾證(複印件)一同送交縣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經審核批准後,免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凡每年3月底前未按規定上報申請和相關材料的單位視為應交納保障金的單位)。未經批准免繳和應當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凡是逾期未交或未足額交納的,對逾期未交或未足額交納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就業保障金。
(三)虧損企業交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由企業寫出書面申請,連同本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年終審計報告一併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殘疾人聯合會批准的,可給予緩交或減免的照顧。未經批准的,逾期不交或未足額上交的,對逾期未交或未足額上交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八條 各單位接收安置殘疾人職工時,可由江川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向用人單位推薦,也可由用人單位在當地向社會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必須到江川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單位招用殘疾職工或吸納殘疾人就業時,應按勞動法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關係,並按國家規定享受與健全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單位發生困難或停產、停業時,對殘疾職工要給予照顧,其待遇低於行業內基本生活標準,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單位對殘疾職工作出辭退、除名、開除決定時,應先徵求江川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意見。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江川縣殘聯使用保障金,事先寫出書面報告,經財政審核,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使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縣財政、審計和上級殘聯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保障金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費用;
(二)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等改造費用補貼;
(三)有償扶持、興辦殘疾人經濟實體,發展殘疾人集體或個體生產、經營;
(四)殘疾人的文化、體育事業費用;
(五)補貼殘疾人康復費用;
(六)殘疾人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及其他費用;
(七)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表彰獎勵經費支出;
(八)對受到縣級(含縣級)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或個人的獎勵支出;
(九)經江川縣人民政府或江川縣殘工委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 鄉鎮一級對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適當留成用於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留成比例為當年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20%。
第十三條 對拒絕交納保障金及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江川縣人民政府責令其交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要加強對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安置殘疾人超過規定比例,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江川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從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江政發〔2001〕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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