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善我區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源頭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促進土壤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目標指標
(一)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區土壤污染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得到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6%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7%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以省市下達為準)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
1.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案,並啟動詳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著重調查鋼鐵及深加工、石油加工、焦化、化工(含製藥、農藥)、汽車製造、鉛酸蓄電池、電鍍、電子廢物拆解、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等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以下簡稱高風險行業)企業和加油站、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及其周邊土壤。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年開展1次抽查,每5年開展1次詳查。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
2.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制定全區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方案,並啟動詳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以“菜籃子”基地和糧油生產基地為重點,完成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和農產品質量詳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區農業部門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調查結果報市農委備案。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
3.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詳查。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壤環境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調查。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適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評估。逐步推進集鎮飲用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
4.建立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監控網路。結合國控、省控土壤環境監測點位,2019年底前,在全區“菜籃子”基地、糧油生產基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周邊設定土壤環境風險監控點位,每年定期開展監測,並形成土壤環境質量全分析監測數據。重點監測土壤中鎘、鉻、汞、鉛、砷、鎳、銅、鋅等重(類)金屬和石油烴、多環芳烴、苯系物等有機物。
(二)嚴格控制和預防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未利用地環境保護機制,防止土壤污染。按要求開展耕地後備資源專項調查,實施全區未利用地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全區未利用地清單、耕地後備資源清單,並實現動態更新。建立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巡查制度。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負責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符合耕地標準的納入耕地紅線管理;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對灘涂、濕地的保護,嚴禁向灘涂、濕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2.強化空間布局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全區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定工作。區域規劃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需符合土壤環境功能定位。相關規劃與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不符的,應主動修編;項目選址不符合土壤功能定位的,應主動避讓;對土壤環境質量不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檔案。
工業項目布局選址應符合江夏區工業項目環境準入要求,嚴格控制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等建設項目;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敏感點周邊新建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也不得在上述行業企業周邊或不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上新建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鼓勵工業企業聚集發展,減少土壤污染。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化解過剩產能等相關政策要求,制定搬遷關停計畫並實施。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3.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擴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增加其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監管要求。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保部門要做好監管工作。對土壤環境質量不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檔案。
4.加強重點企業監管。2017年起篩選國控、省控、區控的重點企業,建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清單,並實現動態更新,定期向社會公布。列入清單的企業按照監測規範對廠區內土壤,每年自行至少開展1次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共享平台,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引導企業做好替代工作。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
5.防範工業企業關閉、搬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強化企業搬遷拆除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督促責任企業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區環保、科技和經信部門備案。區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關閉、搬遷、拆除活動中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管,避免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6.強化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制定“十三五”重金屬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實施方案,並將目標任務分解至各單位。到2020年,全區高風險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2%(以省市下達目標為準)。繼續淘汰鋼鐵、化工、電鍍、鉛酸蓄電池、平板玻璃等涉重金屬高風險行業落後產能;提高重金屬行業準入門檻,新建涉重企業必須符合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制定鉻、鎘、鉛、汞、砷等5類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企業名單,每2年完成1輪清潔生產審核。新建涉重企業應採用國家推薦的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清潔生產評價應達到行業內清潔生產二級水平。積極推廣低毒或無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潔生產工藝,實施清污分流、分類處理,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重金屬污染物減排。
7.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2018年底前,完成存放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大宗堆存場所風險排查。分類實施堆存場所整治工作,2020年底完成。存在風險的堆存場所,由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風險較大的由使用權人編制整治方案,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消除土壤環境污染隱患,整治結果報有管轄權環保部門備案。整治到位的,可繼續使用;整治無效的,取締清理。區環保部門應加強固體廢物堆存場所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建設貯存場所、設施,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規範廢舊家電、汽車等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實現工業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8.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進一步推進“一控兩減三基本”示範工程建設,鼓勵有機肥的生產和使用,制定有機肥使用補貼政策,減少化肥使用量。加速綠色防控技術、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的推廣套用。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土壤改良劑或者添加物。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制定落實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減量使用計畫。到2020年,實現全區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以省下達指標為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以省市下達指標為準)。
9.加強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開展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企業排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加強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和殘留、廢棄農膜等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理,2020年底前,全面開展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工作,建立健全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路。
10.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促進源頭減量,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有毒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污染土壤環境。實施農產品產地和水產品集中養殖區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從事畜禽、水產規模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到2020年,全區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以省市下達指標為準)。
11.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全區污水灌溉區調查並建立污水灌溉區名錄,2018年起每年開展1次污水灌溉區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
12.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加強對加油站、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水處理廠所在位置及其及周邊土壤的監控,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衛生防護帶,防止污染周邊土壤。推進垃圾轉運站建設工程,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集中回收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螢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並進行安全處置。加強污泥的管理,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開展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範。密切關注江夏區長山口等垃圾填埋周邊土壤環境監測。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範圍。鼓勵民眾自覺使用可循環使用的購物袋和環境標誌產品。
13.防止污泥底泥污染土壤。加強污泥的管理,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2020年底前全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100%以上。加強湖泊河道清淤環境管理,清淤前應對底泥開展環境監測和評價。污染底泥堆放場地應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防治污染底泥亂堆亂倒造成土壤二次污染。
(三)強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
1.嚴格用地準入規劃。自2017年起,區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將全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結果作為確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據。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2.建立關停企業污染地塊篩查工作機制。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關停企業原址用地污染篩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塊檔案,作為地塊環境風險管控的重要依據。
3.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對新增建設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以及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並承擔必要的治理修復責任;對擬收回工業用地調查評估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現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轉讓方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地塊,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4.嚴格實施調查評估。未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或者經評估認定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禁止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使用,區國土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後報區環保、國土規劃部門備案,並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共享平台。
5.風險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在全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基礎上,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對確實存在風險但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劃定管控區域,設定限制進入標識,加強地塊及周邊環境監測,實施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遷移。
6.落實土地監管責任。區國土規劃部門要嚴格監管土地收儲和流轉、改變用途、規劃選址等環節,防止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被開發利用。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嚴格污染地塊上的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提出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建議,並做好治理、修復等轉變前的相關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
(四)保障農用地環境安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照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以及嚴格管控類3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分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全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劃定信息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共享平台,並定期更新。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作為全市兩個區試點之一,開展林地劃定工作。
2.優先保護未污染和輕微污染類耕地。區國土規劃部門牽頭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農用地使用單位和個人要履行土壤環境保護責任,確保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重點產糧(油)區域2019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制定。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在推行農村土地流轉時,要約定受讓方土壤環境保護責任的條款,對過度施用化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復;對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復義務的,可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協定、契約。對優先保護類農用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採取預警、約談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鼓勵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推廣秸稈腐熟還田“五化”利用,建設一批秸稈收儲中心,建設廢棄農膜資源化利用基礎設施,推行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等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
3.防控企業污染優先保護類耕地。基本農田邊界設立隔離防護帶,隔離防護帶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項目。有序開展隔離防護帶內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項目的清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隔離防護帶內現有其他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實施提標升級改造。
4.安全利用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結果,2019年底前制定全區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加強農產品產地及產品質量檢測,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定期對農民和農村合作社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目標任務(以省市下達目標為準)。
5.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落實國家及湖北省嚴格管控類耕地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意見,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畫,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及時依法調整土地利用類型。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的目標任務(以省市下達目標為準)。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採取調整種植結構和修複試點等管控措施。
6.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開展全區種植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並實施林地、草地、園地農藥控制實施方案,到2020年,單位面積農藥使用量下降10%。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依法規範農藥制售使用行為。制定並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
(五)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土地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的污染地塊和待開發建設用地中存在風險的污染地塊為重點,梳理治理修復污染地塊清單,制定江夏區土壤治理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3.開展治理與修復。以原安山煉鋅廠土壤修復等項目的污染地塊和安全利用類耕地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複目標的任務(以省市下達指標為準)。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建立江夏區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污染地塊治理與修複方案由區環保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批。修復工程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工作。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應加強管理,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不合格的,土壤修復責任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驗收合格後應當將修復結果載入土地登記檔案檔案。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和相關區直部門要定期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區環保部門負責建立通報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定期通報相關情況。按照國家關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制定江夏區成效評估方案,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管轄範圍內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體系
1.健全監管體系。相關部門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監管機構的建設,區環保部門應設定專業科室負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並充實土壤環境監管人員。要將土壤污染監管工作納入格線化城市管理平台,將土壤污染監管職責落實到街道(開發區、風景區)和社區(村),並明確監管責任人。
2.加強能力建設。提高土壤監測能力。增加土壤環境監測人員編制和監測儀器設備。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3.提升土壤監管執法能力。2018年,實現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監察裝備能力全面提升。每3年開展1輪全區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
4.嚴格監管執法。以“菜籃子”基地和糧油生產基地以及飲用水源地為重點保護對象,著力對高風險行業企業進行監管。開展高風險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充分利用環境監管格線,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5.提高突發土壤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江夏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土壤環境應急事項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應急體系,明確防治土壤污染的有關要求和措施,提升應對土壤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江夏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增加有關土壤污染應急職能,成立土壤污染應急專家組。各街道、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梁子湖風景區和高風險行業企業應當制訂完善土壤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完善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回響制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物資和資金投入。
(七)推動科研和產業發展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發揮我區作為全國重點科研教育基地的優勢,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深入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研究。各級政府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項目扶持力度。區科技和經信部門要組織成立土壤專項研究機構。開展我區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等方面基礎研究,開展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係等方面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衛星遙感套用等關鍵技術研究。鼓勵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套用試點,2020年底前比選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制定並發布推薦技術目錄。建設江夏區環保新技術推廣平台,整合共享全區環保技術研究成果,推進成果轉化。深入研究土壤風險評估技術、土壤精準集約化修復技術。
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在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發展產業,形成成熟產業鏈。鼓勵政府在調查、評估、治理、考核等環節向第三方購買服務。建設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化示範基地,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規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制定監督管理和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建立公開從業單位誠信“黑白名單”並定期更新。
(八)引導多元化資金投入
1.加大財政投入。區財政局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資金保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區予以獎勵。設立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整合科技基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
3.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治理修復。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政府部門在調查、評估、治理、考核等環節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
(九)加強社會監督
1.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公開與發布制度,編制土壤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區環保部門要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區土壤環境狀況。高風險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2.引導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或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為舉報。鼓勵公眾通過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台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環境執法單位聘請社會人員義務監督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各類民間組織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各大新聞媒體平台曝光各類違法排污、土壤環境污染事件。
3.推動公益訴訟。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有關職能部門、法律機構應為其提供支持援助。在全區範圍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檢察機關可作為公益訴訟人,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4.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輿論導向作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為對象,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講座。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