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永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縣黨委機關、國家機關、群團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更名、掛牌及領導職數等事宜的管理、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具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主  任:楊 冰
  • 副主任: 葛俊峰
  • 辦公地點:永寧縣楊和大街政府綜合辦公樓
一、編辦領導
二、主要職責
永寧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縣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下設永寧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行政、事業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全縣各級黨委機關、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二)負責全縣行政、事業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具體工作;研究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行政、事業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審核縣直機關各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方案)和事業單位的機構名稱、隸屬關係、職責任務、機構規格、內設機構、經費形式、人員編制、人員結構、領導職數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縣黨委機關、國家機關、群團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更名、掛牌及領導職數等事宜的管理、審核和報批工作。
(四)管理縣直機關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與事權劃分。
(五)根據自治區下達的編制總額,負責各類編制的管理、分配工作。
(六)監督檢查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查處違規行為。
(七)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空編審批工作,擬定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以編制為依據的增人計畫,審核、辦理新增及調動人員的控編、列編註冊手續。
(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統一發放工資中編制及實有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統一代碼標識分配頒碼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年度統計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並組織監督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縣編委和自治區、銀川市編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辦公地點
辦公地點:永寧縣楊和大街政府綜合辦公樓五樓
四、辦事指南
機構編制審批程式
機構編制管理堅持集體領導和統一承辦的制度。凡涉及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均須先由主管部門寫出專題請示,按審批程式和許可權,由永寧縣編辦審核,報編委審批;需報黨委、政府審批的,由編辦審核和編委審議後,報黨委、政府審批。
(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由上級編委審核,報黨委、政府審批;黨政群機關各部門的“三定”方案和事業單位“九定”方案,由縣編辦審核,報編委審批。
(二)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調整、掛牌等事宜,由縣編辦審核,縣編委研究後報自治區編委審批。
(三)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由縣編辦審核,縣編委審批,報區、市編辦備案。
(四)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實行總量控制。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調整工作由縣編辦審核,縣編委審批,報區、市編辦備案。
(五)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職數由區、市編委審批。
(六)黨政群機關各部門職責和分工的確定、調整以及與縣鄉職權劃分,由縣編辦負責協調,縣編委審批;重大問題報區、市編辦審定。各類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分工由縣編辦審核,縣編委審定,重大問題報區、市編辦批准。
(七)凡報自治區和銀川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機構編制事宜,先由縣編辦提出審核意見,縣編委或縣委、政府審議後,報區、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空編進人辦理程式
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或補充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紀律,嚴格執行控編進人程式。超編單位一律不準增加人員;機構職能萎縮或職能運行不到位,有編制亦不準補充人員;滿編單位確需增加特殊人才時,須按照“出一進一”的原則辦理;空編單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必須符合人員編制結構和崗位素質要求;內部調整人員面向全縣選配,新招錄人員由自治區統一招考;凡各種錄用或調動人員都必須經縣編委會研究同意後,到縣編辦領取“空(控)編員額通知單”,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各單位補充人員(不含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用人單位應書面申請,寫清空編崗位、擬調人員的基本條件報編辦,編辦審核後報編委領導,編委領導簽字同意後用人單位到編辦領取、填報《永寧縣黨政群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增加人員申報表》。
(二)審查。經組織、編制、人事部門對單位編制、人員結構、擬調人員基本情況審核後,提請縣編委會研究。
(三)辦理。編委會研究通過後,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含招錄人員)到編辦申請辦理“空(控)編員額通知單”,到組織或人事部門辦理有關調動及套改工資手續,再到財政部門核撥工資。用人單位攜組織或人事、財政部門開出的有關手續和編辦出據的“空(控)編員額通知單”第三聯及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到編辦辦理列編註冊登記,核增工資基金,用人單位安排補充工作人員上崗。
《機構編制管理證》辦理程式
《機構編制管理證》是反映各單位機構名稱、機構性質、機構規格、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編制結構、經費形式、實有人數等內容的憑證;是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工資套改,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一發放工資以及公費醫療、社會保險、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事宜的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證》所列項目的內容發生變更後,各機關、事業單位應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核改備案。
(一)領證。凡批准設立的單獨建制的機關事業單位,持批文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領取《機構編制管理證》,未列入本證的機構(含內設機構)、編制、領導職數 和實有人數等,一律不予承認。
(二)增人上編。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因領導任職、錄用、調入、轉業軍官和退伍軍人安置等新增工作人員時,由增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持任職檔案或“控編通知單”回執等相關手續,到縣編辦核改《機構編制管理證》內容,使新增人員占用本單位編制,列入本單位在編人員管理範圍。
(三)減人下編。在編人員發生調出、辭職、被辭退、離崗、退休、死亡等情況時,由減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持相關證件,到縣編辦核減、核改《機構編制管理證》內容,使所減人員不再占用本單位編制,退出本單位在編人員管理範圍。
(四)人員身份職務變改。 在編人員因聘乾、轉正、黨政職務升降任免、學歷提高、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等身份、職務情況發生變化時,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持相關審批表、批件和檔案到市編辦核改《機構編制管理證》內容。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辦事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登記範圍:行政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具體承辦單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心。
(一)事業單位設立登記。
1、內容和辦理程式
(1)事業單位持有效批件至永寧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領登記申請表,如實填寫,送舉辦單位審核;
(2)舉辦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登記管理機關;
(3)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核,合格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並在指定報刊上公告;
(4)事業單位憑登記證書,前往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代碼證申領,辦妥後,方可辦理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開業所必需的有關手續。
2、應提交的材料:
(1)機構設立檔案及相關的許可證;
(2)法定代表人任職的檔案;
(3)驗資證明書或開辦資金證明;
(4)辦公場所證明;
(5)由社會力量興辦各類事業單位,提供從業人員的花名冊;
(6)實行股份制的單位提供有關的章程;
(7)其他有關材料。
(二)事業單位變更登記
1、內容和程式
(1)事業單位持批准變更的檔案到原登記機關申領變更登記申請表;
(2)變更單位持申請表及原登記證書前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經核准後,重新換髮登記證;
(3)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辦公場所等事項變更的,在指定報刊上進行變更公告。
2、應提交的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表和相關的變更的檔案;
(2)變更法定代表人,需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3)變更地址需附變更後的辦公場所證明;
(4)原登記證正副本;
(5)其它必要的材料。
(三)事業單位年度檢驗
1、辦理時間: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2、辦理程式:
(1)事業單位持經舉辦單位審核後的年度報告書和資產負債表送登記機關審核;
(2)審核合格後,貼年檢合格標籤。
(四)事業單位註銷登記
1、事業單位如因撤銷、合併、轉制等,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2、辦理事業單位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批准撤銷(合併、轉制)的檔案;
(2)由舉辦單位簽署的債權債務清算報告或轉移證明;
(3)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3、事業單位註銷後,由登記機關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並告知銀行、財稅、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
(五)辦理時限
對申請登記(包括年檢、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凡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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