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縣綜合執法局

永寧縣綜合執法局

永寧縣綜合執法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永寧縣機構改革方案》(寧黨辦〔2019〕22 號),制定本規定。

永寧縣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永寧縣城市管理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寧縣綜合執法局
  • 外文名:Yongning County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機構:永寧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行政編制,其他附則,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受政府委託擬訂全縣綜合執法及城市管理髮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綜合執法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揮、管理、調度、協調,開展執法業務培訓。
(二)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考核考評辦法、考評標準、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城市發展戰略,加強城市違法建設的查處,嚴格落實綜合執法領域內行政處罰權、部分行政強制權和強制措施。
(三)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建立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綜合執法部門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負責研究制定城市公用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工程、路燈亮化等公用事業設施的維護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排水、防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五)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地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定。負責經規劃核實交付使用後的城市建築外立面裝修的監管工作,科學設定管理城市報刊亭、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等。研究制定城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的中、長期規劃和市容市貌、門前三包管理標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行使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全縣城鄉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工作,制定整體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劃,制定相應維修和管理措施。組織開展國家衛生縣城創建、複審工作,實施衛生縣城長效管理、監督與考核工作。負責永寧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城鄉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垃圾分類工作,按有關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立集貿市場的監管。負責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立臨時經營攤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監管,組織對各類違法占道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執行犬只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犬只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築垃圾(渣土)處置監督管理工作。行使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音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煤炭渣土等運輸車輛物料拋灑遺撒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監管縣城公園、廣場、道路兩側的公用設施、行道樹及園林綠地。對損壞公用設施、公共綠地進行查處,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對其他劃入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事項行使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對劃入縣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綜合管理崗位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信息、安全生產、機要、檔案、保密、統計、信訪、普法、綜治、宣傳、黨務政務公開、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提案、議案辦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全縣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的突發事件、重大案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智慧城管工作的建設和運行。
(二)公用事業和市容管理崗位
負責市政工程、路燈亮化等公用事業設施的維護。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排水、防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經規劃核實交付使用後的城市建築外立面裝修的監管工作,科學設定管理城市報刊亭、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等。負責城市排水及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停車泊位的管理,協調開放單位停車場,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
負責公用事業的行業監管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有關公用事業方面的來信、來訪、議案、提案的辦復,以及相關矛盾糾紛、信訪投訴的協調和辦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工作,對環衛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的維修、養護的監管。負責制定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的中、長期管理規劃、年度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督查、考核工作。制定“環境衛生市場化運作方案”。
負責垃圾無害化處置特許經營權項目監管工作,承擔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衛生縣城創建、複審工作。統籌協調衛生鄉鎮創建評審、病媒生物防制等愛國衛生工作。負責對縣城園林綠地養護的管理。制定城市園林綠地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園林綠地養護管理工作市場化運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督查考核。負責對已交付的綠化工程項目監督、管理。
(三)行政執法崗位
組織協調對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有關違法違規事項的查處。負責對劃入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事項行使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綜合執法方面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政策諮詢、宣傳教育、投訴辦理工作。負責綜合執法案件監督、辦理,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等工作。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文書、執法案卷的管理及綜合執法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執法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擬訂綜合執法考評標準、細則以及配套考核保障措施。負責相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行政編制

綜合執法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兼城市管理局局長),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城市管理局副局長)。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邵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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