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發展和改革局

永定縣發展和改革局是非盈利事業單位,在永定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定縣發展和改革局
主要職能
(一)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結合縣情,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縣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節目標及調節政策,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擬定本縣的價格政策規定。指導、檢查鄉(鎮)的計畫、物價工作。
(二)做好社會總需求、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引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搞好資源開發、扶貧開發、生產力布局、第三產業發展、城市化、生態環境建設等規劃工作,引導和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最佳化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
(三)研究分析全縣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運行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監測、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合理運用國家、省、市分配的建設資金、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等財力、物力,促進資源的節約和最佳化配置,做好生產、流通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
(四) 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社會事業等專項規劃;負責制訂、下達工業、農業、耕地開發、計生、教育等專項年度指導計畫、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物資的儲備計畫。
(五)合理確定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與投資方向,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組織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審查上報需市、省和國家審批的基本建設和非工交技改項目(包括內聯項目);按許可權審批需要審批的基建項目和非工交技改項目;上報國家、省、市計委專項建設補助資金貸款項目;配合做好上級計委下撥的項目補助資金管理,指導與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會同縣有關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內容和事項的核准(分級管理),以及對縣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竣工項目的驗收。
(六)研究制定投融資、計畫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全縣經濟工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和組織實施。
(七)研究提出本縣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與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參與境外招商引資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審核上報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做好全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縣性、重點區域性商業網點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物資的儲備和投放。
(十)擬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和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制定並實施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收購價格和保護價格;參與糧食等風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使用;參與政府儲備商品的價格管理;負責市場價格總水平監測、分析、預警,在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劇烈波動時,負責向縣政府提出採取限定差價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申報制度和調價報備制度等干預措施的建議,並依照縣政府授權負責組織實施。
(十一)按照定價許可權負責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價格、重要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並主持價格聽證會,負責安排聽證項目;開展工農產品成本調查,為合理核定價格和制定價格政策提供依據。
(十二)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組織價格活動,促其加強價格自律。
(十三)負責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開展年度審驗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變主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制度;參與指導監督本縣地產價格評估工作;參與土地出讓價格評估的管理工作。核定實行國家定價的普通居民住宅銷售價格;管理物業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維護全縣正常的價格秩序;依法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欺詐、歧視、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受理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複議工作;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支持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
(十六)負責認定涉及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價格評估的中介機構。
(十七)負責將市委、市政府對全縣黨政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責任單位和各鄉(鎮) ,並檢查、匯總、上報完成情況。負責制定和實施縣委、縣政府對縣直部門和各鄉(鎮)政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以及考核結果的匯總、考核獎金的發放。
(十八)做好本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工作;負責協調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之間的關係。
(十九)歸口管理縣經濟信息中心、縣物價檢查所、縣價格事務所。
(二十)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規劃和方案,參與研究制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理論研究、政策宣傳、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計畫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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