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永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內設機構:2個
  • 現任領導:鐘蘊達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二)加強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貫徹執行。
(二)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動態,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協調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幫扶活動,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制定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
(八)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調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涉台、涉僑、涉外的民間信仰活動進行引導和管理。
(九)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界人士。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精神文明建設、信訪、安全保衛、效能建設、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計畫生育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民族宗教系統普法工作。
(二)民宗科
承辦組織開展黨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貫徹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少數民族鄉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調查研究,提出促進少數民族鄉村加快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辦理民族專項補助經費的申報、分配和監督使用管理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幹部培養、宗教工作隊伍和人員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並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負責審核公民民族成份工作;承辦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承辦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依法對宗教事務和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進行管理,承辦各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場所的審核工作;對我市宗教方面和民間活動信仰有關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意見;指導各宗教團體準加強自身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對非法宗教活動進行綜合治理和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流活動;協助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含擔任或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審批審核工作;承擔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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