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含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中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既行使同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華...
民族自治權利,少數民族人民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管理該民族地區事務的權利。依據我國憲法和民族區城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依法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一權利包括:自治機關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管理地方財政,自主...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依據 憲法規定 《...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②國家賦予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③資本主義國家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賦予的許可權內處理本地方事務的權利。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壟斷的加強,政治...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2021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
民族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一種制度。優點 民族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實行這種制度,體現了我國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
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條例的內容通常是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
第三條 龍勝各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聚居自治縣境內侗族、瑤族、苗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聚居著壯族、漢族等民族。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龍勝鎮。第五條...
西藏人民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與全國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權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各方面事務的自治權利,依法享有受國家特殊扶持和保護的權利。可以說,西藏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全面...
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突出加快發展主題,發揮民族自治地方資源優勢,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用足、用活、用準國家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和民族優惠政策,著力解決民族自治地方在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
保障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是維護藏族人民自治權利和行使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管理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
自治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它不得與上位法相矛盾。批准機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自治縣的...
自治機關設在川口鎮。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領導和團結全縣各民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
第三條 融水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著漢族、壯族、侗族、瑤族、仫佬族、水族等民族。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
自治區的地方政府在執行內部事務方面,會比其他省級行政區有更多的自主空間。自治區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歷史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早在...
第二條 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聚居漢族、苗族、壯族、瑤族等民族。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古宜鎮。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
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繁榮、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縣...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帶領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 自治縣的...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規定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
法律變通權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種特殊的自治權利。我國在少數民族地區法治化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長期的實踐中,由於法制化建設的步伐較為緩慢,存在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