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含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
中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既行使同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表現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政治上的自治權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自治機關在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時候,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依照國家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經濟建設方面的自治權主要有: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畫;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非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同意,上級國家機關不得改變民族自治地方所屬企業的隸屬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財政方面的自治權主要有:屬於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地方財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國家撥給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算中預備費的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對本地方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稅收,經自治區(省)決定或批准,自治機關可以實行減稅或免稅。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權主要有: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蹟和珍貴文物,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具體體現,必須受到尊重和保障,同時也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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