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

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條例》。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1)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2)民兵事業費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按級負責管理。民兵事業費的年度指標,由省軍區根據全軍民兵工作任務,向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造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省軍區後勤部與省行政廳(局)建立財務領報關係。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負責擬制經費的分配和使用計畫,後勤部負責財務的管理和監督。縣人民武裝部是民兵事業費的開支單位,直接掌管民兵事業費的使用。

(3)民兵事業費應當主要分配到縣人民武裝部使用。省軍區、軍分區兩級留用的民兵事業費,除民兵裝備管理維修費外,不得超過全省總指標的20%。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民兵的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維修、·組織建設、政治工作等項開支。(4)民兵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制定。民兵事業費的預算、決算和使用管理,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實施監督,並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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