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條例》。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1)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2)民兵事業費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按級負責管理。民兵事業費的年度指標,由省軍區根據全軍民兵工作任務,向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造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省軍區後勤部與省行政廳(局)建立財務領報關係。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負責擬制經費的分配和使用計畫,後勤部負責財務的管理和監督。縣人民武裝部是民兵事業費的開支單位,直接掌管民兵事業費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