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業費

民兵事業費是指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屬於地方財政開支,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保障民兵軍事訓練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裝備的管理維修、召開民兵工作會議等方面,不準用於購買武器、彈藥和通信裝備器材,更不準挪作機關行政費或用於生產經營。

民兵事業費的年度指標,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根據全軍民兵工作的任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預算。省軍區是民兵事業費的主管部門,省軍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建立財務領報關係,省以下由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按級負責進行管理。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是民兵事業費的基層開支單位,直接掌握民兵事業費的使用,不再下撥指標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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