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業費是指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屬於地方財政開支,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保障民兵軍事訓練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裝備的管理維修、召開民兵工作會議等方面,不準用於購買武器、彈藥和通信裝備器材,更不準挪作機關行政費或用於生產經營。
民兵事業費是指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屬於地方財政開支,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保障民兵軍事訓練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裝備的管理維修、召開民兵工作會議等方面,不準用於購買武器、彈藥和通信裝備器材,更不準挪作機關行政費或用於生產經營。
民兵事業費是指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屬於地方財政開支,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保障民兵軍事訓練所需的...
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條例》。民兵事業費管理使用規定是:(1)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
民兵政治工作費是指用於民兵政治工作的經費。是民兵事業費的組成部分。包括: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為開展民兵政治教育所需要的教材、報刊、圖片、...
第二十八條 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門,應按照《條例》和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第二十九條 民兵擔負維護社會治安、守護重要...
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的一伙食補助和往返交通費,比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本市民兵、預備役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市人民政府下撥民兵事業費和...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兵事業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行政費、政治業務費、民兵事業費、公安、司法、檢察等事業費以及地方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補助費。(四)其他支出。...
學校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民兵事業費、訓練統籌費、以勞養武收入中列支。湖北省國防教育條例第五章 編輯 ...
第三十四條 人民武裝工作經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撥的民兵事業費和各級國防動員工作經費、財政補貼以及均衡負擔的辦法統籌的費用組成,主要用於:...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民兵交通保障隊伍管理、訓練、演練所需經費,列入當地人民政府民兵事業費安排;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所需經費,在被保障單位的經費...
學校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費中列支。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民兵事業費...
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製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
組織實施行政、政法部門的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費、公檢法經費、民兵事業費、武裝警察部隊經費、外宣經費;負責對本級行政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貫徹執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
建設費;以及地方的農林水利事業費,工業、交通、商業部門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含公安、安全、司法、檢察支出)、民兵事業費和...
(一)民兵事業費的供應與管理 (二)動員預編經費的供應與管理 (三)徵兵經費的供應與管理 第八篇 部隊財務 一、部隊財務工作的特點及其主要任務 (一)部隊財務工作...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政法、民族宗教等專項資金;管理財政和地方負擔的民兵事業費、武警業務費;擬訂行政...
(七)管理兵團公共支出及民兵事業費支出。(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兵團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支出,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制定社會...
建議。 九.管理師團體制補助經費支出。 十.管理民兵事業費支出。 十一.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總會計處 主要職責: 一.兵團本級總預算會計核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