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財政、資產評估、財務會計、農村財務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地方稅收制度和規定的擬訂。
(二)擬訂我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制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市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國債發行、兌付及相關工作;管理政府債務、政府貸款業務、財政票據。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和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
(七)執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公共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監督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指導全市政府採購和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對市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依法監管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訂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地方金融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金融改革創新,督促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協助和支持中央、省駐雲浮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以及防範、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問題,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衛、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調研、宣傳、保密、信訪、接待、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物業管理等工作。
(二)預算科。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擬訂和執行預算管理財政制度;負責市級財力管理;擬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市級財政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擬訂市對縣財政管理制度;指導、檢查縣(市、區)和鄉鎮財政管理,負責財政收支的統計工作。
(三)國庫科。
研究、執行財政國庫管理的各項政策、制度;負責市級預算內、預算外、基建、政府採購等資金的收付、分析、檢查、監督工作;負責總預算會計,辦理市級各項收支財務的核算,編制市級財政收支決算;統一管理市級財政資金銀行帳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負責國債的兌付管理工作;負責向省財政廳國庫處辦理臨時周轉借款,並編制對下級財政的借款計畫;管理、指導、監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各項工作。
(四)綜合科。
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巨觀財經形勢;擬訂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市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標準的審核並進行財務監管;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五)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管理外事、外宣經費、民兵事業費和武裝警察部隊經費;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理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有關事項。
(六)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七)工貿發展科(掛外經金融科牌子)。
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市財政扶持企業資金、企業虧損補貼、稅收返還、試點企業流動資金、環境保護(治理)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交等部門事業費和分管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業務;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研究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承擔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八)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九)經濟建設科。
編制市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參與國債投資項目的安排和投資計畫的審核,負責國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審核該類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市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負責對其他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投資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社會保障科。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一)會計科。
管理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法規、規章、制度;負責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社會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依法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組織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辦公室(掛法規稅政科牌子)。
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十三)績效評價科。
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擬訂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統一提供和發布公共資源有關信息;組織公共資源管理研究和發展預測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促進建立相關預警機制;組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工作。
(十四)採購管理科。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草擬政府採購制度和實施細則;研究確定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規劃;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定並調整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採購範圍的限額;監督政府採購活動;對集中採購機構業績考核;核准本級政府採購項目實施計畫和政府採購方式;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活動和採購資金的使用;收集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及上報;審核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指導縣(市、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計畫生育、因公因私出國(境)報批等工作;負責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擬訂和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組織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承擔機關黨務工作;管理指導工、青、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審工作。
(十六)農村財務管理科。
擬訂農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指導、監督各縣(市、區)農村財務、會計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因財務問題的上訪處理和化解村級債務有關工作;負責農村財會人員培訓、指導落實市委實施“農村基層廉政工程”。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項目前準備和申報工作;按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在建項目的執行情況,對竣工項目組織全面驗收;指導縣(市、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和項目區幹部業務培訓工作。
(十八)金融科。
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和轄區金融秩序穩定工作,研究擬定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規定,組織開展有關金融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研究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地方金融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整頓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協調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
培育發展銀行信貸市場,指導、協調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工作;協調全市農村信用社改革,組織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銀行業服務體系建設、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推進徵信系統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的資產重組和風險處置工作。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研究提出地方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措施;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指導、協調優質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企業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培育發展保險市場,推進農業保險、商業養老、意外和健康保險、責任保險等業務發展,推進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
事業單位
(一)國庫支付中心。
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和完善國庫單一帳戶體系,協作進行預算控制和用款計畫審核工作,負責建立預算收支總帳及分類管理系統;承擔財政撥款方式改革後的財政資金審核、支付和會計核算工作;監管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承擔財政支付和收付系統內部的監督檢查,系統維護;負責國債兌付資金管理的具體操作業務等。
(二)投資審核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受市財政局的具體委託,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性論證、服務性工作;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標標底審查和財政效益評估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結算審查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和財務效益評估工作,簽署審核意見,提出項目財務效益評估結論。負責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集中支付資金的前期審核工作。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委託的評審任務。受政府或法人委託,對非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進行評審。對各縣(市、區)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工作。
(三)票據監管中心。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在市財政局監督下,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資金、罰沒財務和非稅收入進行管理制止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票據管理辦法規定,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發放和核銷工作。建立健全的票據管理制度,對財政票據的購領、發放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各縣(市、區)財政票據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