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效地處置本市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安全,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包括洪澇災害、地震、火災、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動植物疫情、城市基礎設施安全突發事件、恐怖攻擊事件等。
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特大突發公共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標準按照專業應急預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本市建立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市水務、地震、公安消 防、安全生產監督、公 安交管、交通、衛生、農業、建設、公安等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處置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及與之配套的具體方案。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習或培訓,使工作人員熟悉應急預案程式,掌握處理突發事件的方法,並根據演習情況和實際發生的情況對應急預案作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物資、設施、通信指揮系統等的儲備和建設,加強專業人員培訓,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普及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應急能力。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與個人均應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與調度。
應急指揮系統
第九條 本市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負責指揮處置特大突發公共事件。
市應急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和市有關領導同志、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各區人民政府區長組成。市應急委員會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各分管副市長、市有關領導同志兼任。
市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該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督辦落實市應急委員會作出的各項決定,並負責相應的信息收集、傳遞、調查與協調工作。
市應急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市應急委員會設立洪澇災害、地震、火災、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鐵路突發事件、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動植物疫情、城市基礎設施安全突發事件、恐怖攻擊事件等市專業應急委員會。
市專業應急委員會負責指揮處置有關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市有關領導同志兼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兼任。
市專業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市專業應急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調度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市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各類專家庫,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類別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專家、搶險、後勤保障與物資供應、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等若干突發事件專業工作組,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認定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專業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實行 24 小時工作制,並對外公布接警電話。
啟動和實施
第十四條 發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及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的公民、執勤警員和與事件相關的單位在積極實施和參與救助的同時,要立即向市應急委員會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接警台報告。
第十五條 接警單位在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時,必須做好記錄,並立即向市專業應急委員會報告,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到達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同時組織專家就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以及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供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決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接到報告後,認為明顯屬於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立即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屬於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屬於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專業應急委員會應當立即報告市應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作出應急處置決定。
第十七條 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啟動後,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各有關單位及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業工作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在市應急委員會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以及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組織救援人員、搶險設備、器材、物資到達現場,並按照專業分工立即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參加現場處置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與事件有關的部門或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
第十九條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統一由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有關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地予以報導。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第二十條 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市應急委員會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宣布終止:
(一)確認事故、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和處置,重新恢復正常狀態;
(二)有關部門已實施並繼續採取保護公眾免受突發事件帶來影響的有效措施;
(三)已責成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突發事件恢復計畫,並正處於恢復之中。
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狀態終止後,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與等級,由市應急委員會或市專業應急委員會依法組成調查組,依照法定程式對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並按規定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人員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地開展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認定與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應急狀態終止後,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 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二十六條 對在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為保護國家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
(二)在處理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相互推諉,或在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其他危害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在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盜竊、哄搶物資或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將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