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 日語:極東國際軍事裁判
- 成立日期:1946年1月19日
- 英語:Nuremberg Trials
- 司法人員:法官 檢察官
紐倫堡法庭,職能,委員會,訴訟程式,遠東法庭,職能,國際檢察處,訴訟程式,憲章及審訊,任務和目的,
紐倫堡法庭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審判 (英語:Nuremberg Trials;德語:Nürnberger Prozesse)。
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間,由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對歐洲軸心國的軍事、政治和經濟領袖進行數十次軍事審判。由於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進行,故總稱為紐倫堡審判。在這場審判中的被告總計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國內閣在內的6個組織也被調查和判決,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個則無罪。
1945年8月8日,蘇聯、美國、英國、法國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屬檔案《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後又有希臘等19個國家加入),據此成立的國際軍事法庭,於同年 10月 18日在柏林接受了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H.戈林、R.赫斯等24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紐倫堡對這些德國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見戰爭犯罪、紐倫堡審判)。
職能
根據憲章(《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有權審判和處罰一切犯有違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德國主要戰犯及犯罪組織(第6條)。法庭應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組成,4個簽字國各應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條)。組成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各國法官及其助理分別是:英國的G.勞倫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國的H.D.德瓦布爾先生、R.法爾科先生,美國的F.比德爾先生、J.J.帕克法官,蘇聯的I.T.尼基欽科將軍和A.F.沃爾奇可夫上校,庭長是勞倫斯爵士。對於法庭、法官、助理、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都不得申請迴避。“每一簽字國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更換其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審訊案件進行中,除以助理遞補外,不得有更換情事”(第3條)。審判時“必須有本法庭審判官四人全體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時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構成法定人數”。庭長由法官推選(除非經審判官三人表決提出了其他辦法),原則上輪流擔任。“但如本法庭於四簽字國之某一國領土內開庭時,該某一國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應擔任庭長”。“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應以過半數之投票而為決定;如雙方投票相等時,庭長之投票有決定性效力;但無論何時,定罪與科刑之決定必須至少有本法庭審判官三人投贊成票”(第4條)。
委員會
關於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的組織 ,憲章(《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4條規定:“每一簽字國為偵查主要戰爭罪犯之罪狀及起訴,應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紐倫堡審判中的四國首席起訴人分別是:美國的R.H.傑克遜法官、英國的H.肖克羅斯爵士、法國的F.德芒東和蘇聯的R.A.魯登科中將。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於一切事項,應以過半數之投票決定之,並為便利計,按照輪流之原則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如對於應受本法庭審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該被告應被控訴之罪名,雙方之投票相等時,則應採取主張該被告應受審判或對該被告提起訴訟之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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