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國其中一所最高法院,亦是英國海外領地、皇家屬地和部份獨立大英國協國家的最高法院。雖然人們常常說要抗訴到樞密院(Privy Council),但實則是抗訴至“女皇陛下會同樞密院”(Her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女皇向司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對大英國協共和國而言,抗訴案件則直接由司法委員會處理。就汶萊而言,抗訴案件則會送到蘇丹,再由司法委員會向蘇丹提供“意見”。在以前,司法委員會只會提交一份意見,但自1960年代開始,委員會內若有其他異議也可以提出。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與在樞密院的女皇陛下於1833年取代了代表法院,成為英國國教會的終審法院。除有關教義、儀式和典禮的爭執之抗訴由教會訴訟保留法庭(Court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Reserved)受理外,委員會也會受理來自坎特伯里的大法庭,與約克的大法官法院的抗訴。根據《1840年教會紀律法案》和《1876年抗訴司法權法案》,所有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資格成為司法委員會的成員。
加拿大在1875年成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並廢除了樞密院對該國刑事案件的終審權。然而1926年的納登訴國皇案(Nadan v. The King)中,樞密院受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被告的抗訴,樞密院更指加拿大的《刑事訴訟法》有撤銷帝國的立法和就治外法權立法之傾向,是超越了加拿大國會的許可權。至於其後發生的“金-賓事件”(King-Byng Affair),更促使加拿大在1926年的帝國會議中就事件展開討論,最終使英國在同年發表了《貝爾福宣言》。《貝爾福宣言》連同其後的《1931年西敏寺法令》消除了廢除樞密院終審權之障礙(不論樞密院本身在以往有沒有認受性),而樞密院的刑事案件終審權亦在1933年終止。至於民事案件終審權的轉移則因為1930年代國際危機頻生而一再擱置,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重新展開,並在1949年廢止了樞密院對民事案件的終審權。然而,在1949年以前展開的案件仍準許上告至樞密院,因此遲至1959年,樞密院才真正終止對加拿大的司法權。另一方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曾經在加拿大過渡聯邦制的過程中擔當了富爭議性的角色,而加拿大的“第一民族”現今仍聲稱他們有權利上告至樞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