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通稱,是英國的一所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斯法律(由威爾斯國民議會為威爾斯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抗訴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的角色則相對有限,此外,對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這些涉及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於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及威爾斯議會政府三個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權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 外文名: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抗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抗訴案件,但要抗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抗訴理據合理。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抗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注對一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議院抗訴委員會,商業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共機構的司法覆核、以至於涉及《1998年人權法案》等等各類型的訴訟,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抗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抗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於不設抗訴權的關係,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亦可就“權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Issues,由《1998年蘇格蘭法案》、《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及《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決。這類型的訴訟,都與北愛爾蘭行政院及北愛爾蘭議會、蘇格蘭政府及蘇格蘭議會、或威爾斯議會政府及威爾斯國民議會三個地方政權的權力有關。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這類案件一概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而過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歐洲人權公約》、各條《權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