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 )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審法官組成,主要仲裁聯邦和各省抗訴的重大政治、法律、有關憲法問題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決為終審裁決。最高法院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75歲退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最高法院
- 外文名:Supreme Court of Canada
- 描述: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
- 位置:渥太華
歷史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終審法庭,而是英國樞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將所有案件繞過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樞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與英國樞密院的關係較為冷淡,因為多個裁決中都判省政府勝訴。例如,英國樞密院於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過的社會計畫違憲。因此,加拿大政府就開始向英國爭取司法獨立。
加拿大政府於1931年立法,將加拿大最高法院定為所有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並其後於1949年成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終審法庭,成為完全司法獨立。
法官
加拿大國會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審查被推薦的法官,但是沒有權力駁回法務部的人選。
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擁有律師執業牌照10年以上的人。
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給不同的地區:
省份/特區 席位
魁北克省 3 (法定)
安大略省 3
加拿大西部
* 英屬哥倫比亞(卑詩)省
* 亞伯達省
* 緬尼托巴省
* 沙士吉萬省 2
大西洋省份
* 紐賓士域 / 新不倫瑞克省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 愛德華王子島
* 諾華士高沙省 / 新斯科舍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