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覆》在1980.08.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0.08.25
  • 實施時間:1980.08.2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0)新法發字第65號關於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報告收悉。現就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發往國外的訴訟文書轉遞辦法問題,請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78)法民字第12號給廣東省高級法院批覆中的規定辦理。即“發往國外的法律文書需要經上級法院審查認可,再由中級法院報請外交部領事司轉遞”。
二、關於管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為一審。
三、關於趙鏡瑜訴狀的查證問題,穩妥的辦法,是經我駐加使領館辦理認證手續。如你院認為與其留在國內的筆跡對照有把握,不經使領館認證也可以。
此外,根據趙在訴狀中反映的情況,請注意多做李春貴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離婚對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財物處理等亦應妥善解決。
出國的法律文書,注意保證政治質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