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條例

為了規範本市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立法條例
  • 批准日期:2016年3月31日
梧州市立法條例,條例的說明,

梧州市立法條例

(2016年2月3日梧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規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條 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情況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以外,國家和自治區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規,根據本市具體情況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法律對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所規範的社會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六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法律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事項;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自身活動的事項;
(三)規定本市的特別重大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七條 本市立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本級預算。
第二章 立法準備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
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區分輕重緩急、量力而行、積極而為的原則,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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