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區市容管理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區市容管理條例》是由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區市容管理條例
  • 地址:桓仁滿族自治縣
  • 時間:2001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市容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區壞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我縣城區建設成優美的山水旅遊城,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區中的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牌匾、公用設施、環境衛生、城市綠化、集貿市場、交通秩序等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城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區範圍為自治縣城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範圍。
第四條 城區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教育與獎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委員會是城區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公安、交通、衛生、文化、民政、環保、水利、林業、土地、愛衛會辦公室等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管理好城區。
第六條 城區街道辦事處、桓仁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民眾性的市容監督隊伍,協助城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區內所有單位與個人都有改善和維護城區市容的義務,應積極參加建設城區、美化城區的義務勞動。
第八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區道路兩側的控制線內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城區內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城區環境,影響市容。
城區的供電、電信、有線電視等線路要整齊有序,嚴禁亂拉亂接,逐步實行地下、牆內敷設。
第九條 城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應保持外形整潔、完好、美觀。對影響市容的殘牆斷壁、危險房屋、構築物等,產權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進行修復、改造或拆除。
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不準堆放、吊掛有礙於市容的雜物。
第十條 凡是在戶外設定廣告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標語牌、地名牌等必須經城管、文化、工商、民政等有關部門批准,並做到造型美觀,規格適度,內容健康,用字規範,不得影響市容。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幹、電桿上塗寫、刻畫、張貼宣傳品。按要求臨時懸掛的宣傳品要保持完好、整潔,並在限期內清除。
城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燈光要服從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工地要文明施工,懸掛標牌證照,設定符合標準的圍擋。各種材料、設備、機具應擺放整齊,嚴禁在道路上攪拌混凝土。泥漿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渣土、廢料等應隨時清運。竣工後15日內完成殘土清運、場地平整、硬覆蓋建設。
第十二條 城區道路應保持完好平整。需要挖掘的城區道路,須經道路管理部門批准,領職《許可證》後,方可按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時要設標誌燈牌。竣工後7日內恢復原狀,由道路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
因施工或其他需要臨時占用城區道路的,需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占用,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三條 嚴禁單位與個人擅自在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經批准設定的電話亭、冷飲亭(點)等,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地點設定,嚴禁亭外經營。
從事建材、輕工產品、水產品、肉類產品、蔬菜水果經營、機動車維修和洗車等行業的業戶,必須按城區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進入專業市場或指定地點經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居民拆牆扒窗、開門設店及裝飾門面,必須經城建部門審批,並做到裝飾、裝璜規範,不得影響市容。
城區居民必須服從房管部門對房屋的物業管理,給維修提供方便。
住宅小區內不得擅自堆放雜物、亂搭亂建棚廈等。
第十五條 城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除運雪的責任和義務,並負責劃定區域內的衛生保潔、綠化管護、擺花設景。門前無亂停車輛、無亂擺攤點。
第十六條 城區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荒種地,挖沙取土;
(二)亂倒垃圾,亂灑污水;
(三)依樹搭棚,在樹上釘掛物品;
(四)破壞花草樹木,踐踏草坪,損壞綠地。
第十七條 禁止占用、移動、破壞、盜竊城區照明、公共運輸、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環衛、綠化、道路、橋涵等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的,須經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費用。
第十八條 禁止排放未經處理和處理未達標的廢水、廢氣、廢渣。
工商企業、個體業戶、文化娛樂場所的噪聲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標準。
禁止在城區內擅自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
第十九條 在城區開發建設和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環衛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費用納入該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區垃圾必須日產日清,封閉運送到指定場地。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必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主幹道必須做到全日保潔,其他道路保潔應達到規定標準。
新建公共廁所一律建水洗式公廁。要有計畫地將現有廁所逐步改造成水洗式公廁。
第二十一條 非重點規劃區和規劃區內居民集居的街、巷衛生,由桓仁鎮政府和城區銜道辦事處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二條 城區內道路、廣場、車站、公園、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要保持整潔、美觀。不準隨地便溺、亂倒垃圾、亂扔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辦的集貿市場、停車場應保持清潔,擺放有序。市場和停車場內的衛生由開辦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以外的各類攤點,都要自備清掃工具,負責周圍環境的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醫院、生物製劑廠、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倒入生活垃圾箱或任意排放、遺棄。
第二十五條 在城區住宅小區內嚴禁飼養家畜家禽;城區內養殖專業戶的飼養場點必須離居民住宅、機關單位500米以外;城郊居民飼養的家畜、家禽要實行圈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逐步實施區劃管理。
禁止臨街屠宰畜禽。
畜力車進入城區必須配戴糞兜和清掃工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除“四害”的責任和義務。都要做到室內外清潔衛生、整潔有序,按環衛部門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嚴禁從樓上投擲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嚴禁露天焚燒垃圾和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區內的飲食服務業必須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嚴禁亂倒垃圾、污水。要採用清潔燃料,不準用散煤大灶,並設定收集殘油裝置、專用煙道。
嚴禁室外經營、加工製做熟食品。
第二十八條 在城區道路運行的一切車輛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泄漏、遺散。
第二十九條 城鄉班車、公共汽車必須標示運行線路,按規定的線路、站點行駛、停靠。
第三十條 主要人行步道不準停放任何車輛。臨街單位停放的車輛必須擺放整齊,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條 在城區市容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自治縣政府與有關部門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責任人,根據不同情況,除責令限期修復、賠償損失、扣押物品外,並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三十條規定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二款、十條二款、二十五條二三款、二十九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二款、二十三條規定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一款、十條一三款、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一款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一款規定的,每平方米處以100-200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的,對有關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個體業戶300元罰款,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除限期改正外,處以賠償費用1-3倍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責令立即停止恢復原貌外,井處以該工程總造價10-50%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處以賠償費1-3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侮辱、毆打或阻撓城區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要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1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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