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安全監管制度

按照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包括: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等);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以及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核設施的特點,核設施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核安全設備監管的形式和內容,

核設施的特點

按照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包括: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等);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以及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截至2013年底,我國公有運行核電機組21台,再見核電機組27台,民用研究堆和臨街裝置19做(9座運行,4座長期停堆,6座未開堆運行),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9座。核設施帶來的核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技術的複雜性、事故的突發性和後果的嚴重性三個方面。
  1. 技術的複雜性
    核設施是人類發展至今製造的最複雜的系統之一,通過精密系統以實現對核反應的控制,並預防和緩解核事故的發生。每個核電機組所有的系統超過100個,大小部件數量繁多,其中不乏大型設備。核電廠舍友靜謐的控制系統,要求各個部件組成一個協調運轉的裝置。建造運行一個核電廠設計30多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數百個工種的協作。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設計及工藝千差萬別、各有不同。各類研究堆依據其功用目的不同,採用不同的技術,形成不同的類型。
  2. 事故的突發性
    核事故的進程一般很快,往往只有極短的時間做出反應。相對於其他事故,核事故具有突發性的特點,留給人員應對的時間短,如不及時採取正確果斷措施,會造成嚴重後果。日本福島核事故中,東京電力公司不能正確應對突發事故,決策猶豫不決,措施應對不力,最終造成了反應堆堆芯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核事故。
  3. 後果的嚴重性
    人類和平利用核能的60年間,發生了美國三里島、蘇聯車諾比及日本福島三起重大核事故,都導致了嚴重的後果,影響深遠:
    一是環境影響特別嚴重。車諾比事故造成大範圍的環境污染,釋放的放射性物質擴散到整個歐洲甚至影響到整個北半球,周圍30公里的土地至今不能恢複利用。
    二是經濟損失巨大。車諾比核事故損失多達數百億美元;福島核事故的損失也在統計中,預計將達千億美元規模。
    三是造成社會極度恐慌。福島核事故造成日本民眾搶購風,各國對來自日本的貨物和人員採取了限制和檢測措施,東京發生了大規模的反核遊行,我國也發生了搶鹽事件。而有人認為,車諾比核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蘇聯解體的導火索。

核設施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我國核安全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民用和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隨後,結合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實際情況,國務院又陸續發布了《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以及配套的部門規章和核安全導則。

核安全設備監管的形式和內容

民用核設施的監督管理以安全許可、技術審評、現場監督為手段,一招中央直管的模式,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實現全壽期的過程監管,以確保核設施安全。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央直管
我國對核設施的監管與對其他工業設施的監管不同,是由中央本級直接進行監管,各級地方政府不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實施統一監管,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屬派出機構對全國的核設施直接進行監管,這種做法是由核設施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所決定的,也是國際核設施安全監管的普遍實踐。
(二)駐廠監管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在所有核設施現場都派駐現場監督員,24小時常駐現場,對核設施進行全天候的監督,執行下列監督任務:
(1)審查所提交的安全資料是否符合實際;
(2)監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設計進行建造;
(3)監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質量保證大綱進行管理;
(4)監督核設施的建造和運行是否符合有關核安全法規和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
(5)考察營運人員是否具備安全運行及執行應急計畫的能力;
(6)其他需要監督的任務。
對核設施實施駐廠監督,有利於隨時發現企業違規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一旦出現緊急情況,能夠在第一時間了解其真實情況,便於國家決策。
(三)全方位監管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全方位的監管,既考慮非惡意因素印發的核安全風險,也考慮惡意因素產生的核安全問題;既對人員進行監督,也對核安全設備、核材料、質保體系等進行監督。全面考慮與安全有關的各項因素,確保核設施安全。
(四)全過程監管,分階段許可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的監管覆蓋選址、建造、運行、退役整個過程;同時,根據主要節點進行分段許可,主要包括: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核設施建造許可證、裝料批准書、核設施運行許可證、退役批准書。核設施只有在取得相應階段的許可證件後,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核設施在選址時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核設施可行性報告之前,必須取得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建造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獲得《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建造。核設施的建造必須遵守《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
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運行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運行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獲得允許裝料(或投料)、調試的批准檔案後,方可開始裝載核燃料(或投料)進行啟動調試工作;在獲得《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後,方可正式運行。核設施的運行必須遵守《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
核設施開始退役活動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後頒發退役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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