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體系,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及其資格許可制度,核安全設備,核安全設備活動的資格許可管理制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
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執行核全功能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其質量和可靠性對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高質量和高可靠性的設備是保證民用核設施安全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
1992-1993年,國家核安全局會同當時的機械電子工業部和能源部,聯合頒發了《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HAF601/01),將核承壓設備的質量監管正式納入了核安全監管的範圍。此時的監管範圍僅限於核安全機械設備中的承壓設備,尚不包括非承壓核安全設備和安全級電氣和儀控設備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基本上源自國際原子能機構,但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於核設備質量監管並沒有相應的法規。
監管體系
我國之所以在核電發展之初就建立相應的核設備質量監管體系,一是因為實現核電設備國產化是國家“積極發展核電”方針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重大舉措;二是因為我國工業體系發展特殊的管理和體制環境,核安全設備製造質量是薄弱環節,一時還不太適應對核安全設備製造質量提出的更高要求。
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設備質量的監管力度,在《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經驗積累的基礎上,國務院於2007年7月11日頒布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0號令)。為了配合這個條例的貫徹和實施,國家核安全局於2008年1月1日正式發布了4個核安全設備方面的部門規章:《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HAF03)和《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出台,在核電迅速發展的形勢下有著重要的意義。《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旨在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等活動進行規範和有效的監督管理,保障民用核安設備的質量,從設備源頭上消除核安全隱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全面實施核安全設備監管方面的職能,明確監管範圍從原來的核承壓設備擴充至核安全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管對象從原來的境內單位延伸至外單位、從原來對實體單位的管理延伸到對個體人員的管理,監管手段則主要是通過以下制度來實現:
(1)國內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單位資格許可證管理制度
(2)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
(3)境外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單位的註冊登記制度
(4)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制度
(5)特種工藝人員資格許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內具備相應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在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活動,這是確保核安全設備質量的前提和基礎。此外,《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還強調了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在我國核電發展和設備國產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確要求必須建立健全我國自己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並結合國內現狀,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在核安全設備標準制定中的責任和分工。
民用核安全設備及其資格許可制度
核安全設備
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民用核設施安全防護實體屏障的核心,其質量和可靠性直接關係到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核安全機械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壓力容器、鋼製安全殼(鋼襯裡)、儲罐、熱交換器、泵、風機和壓縮機、閥門、閘門、管道(含熱交換器傳熱管)和管配件、膨脹節、波紋管、法蘭、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支承件、機械貫穿件以及上述設備的鑄鍛件等
核安全電氣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感測器(包括探測器和變送器)、電纜、機櫃(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台屏、顯示儀表、應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電動機、閥門驅動裝置和電氣貫穿件等。金定
鑒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種類繁多,其對安全影響的重要程度不一,為提升監管效能,對監管範圍的設備類別和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因此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2007年12月29日發布的國核安發(200)168號檔案公布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明確監管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的類別為:鋼製安全殼、安全殼鋼襯裡、壓力容器、儲罐、熱交換器、管道和管配件、泵、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風機、壓縮機、閥門、支承件、波紋管,膨脹節、閘門、機械貫穿件、法蘭、鑄鍛件等;民用核安全(1E級)電氣設備的類別為:感測器(包括探測器、變送器)、電纜、電氣貫穿件、機櫃(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台屏、顯示儀表、應急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閥門驅動裝置、電動機等。
2010年6月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關於強核動力廠主變壓器監督管理的通知》(國核安函(2010)86號),將核動力廠主變壓器納入核安全設備管理名錄
2010年11月11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有關要求的通知》(國核安發(2010)156號),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監管範圍內的設備進行了細化和進一步的解釋。
2016年4月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關於布《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及有關解釋說明的通知》(國核安發(216)79號)。機械設備增加了設備模組,電氣設備中電源設備進行重新歸類劃分,並增加了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等。還補充了核燃料循環設施後處理廠專用核安全設備(包括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從而對監管的設備目錄進行了擴充。
現階段的核安全設備監管範圍是依據上述檔案而定的。
核安全設備活動的資格許可管理制度
對國內的設備廠家,若想從事為境內民用核設施提供目錄範圍內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活動的,需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條例》的有關要求,取得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許可證。對從事民用核設施役前檢查和在役檢查的單位需按照該條例取得無損檢驗許可證國外的單位必須依據HAF604的相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
入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具有符合國家核安全監管要求的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與許可範圍相適應的活動,這是確保核安全設備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國內民用核安全設備單位許可證分為設計許可證、製造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無損檢驗許可證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