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商用核電廠建造階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核電廠營運單位自行進行核電廠核島工程的設計管理、採購、施工管理或調試的,以及核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也應當具備本通知附屬檔案中的資質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商用核電廠建造階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 文號:國核安發[2010]11號
  • 發布部門:國核安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二月五日
發布令,資質條件,

發布令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為了進一步提高商用核電廠(以下簡稱核電廠)建造質量,確保核電廠的安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核電廠建造階段的質量與安全承擔全面責任,認真履行核安全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具備相應的組織、人員和管理體系,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及安全。
二、凡核電廠營運單位通過契約方式將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活動,包括設計(含設計管理)、採購、施工(含施工管理)、調試等活動委託給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如核電工程公司)的,必須在契約中約定雙方各自在核電廠建造階段所應承擔安全、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接的核電廠核島工程活動負直接責任,並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應具備本通知附屬檔案所列的資質條件,能夠獨立完成核島及核安全設備的設計管理、採購和施工管理活動,且不能分包。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保證核電廠建造期間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並對總承包單位涉及安全和質量的活動實施監督和檢查。總承包活動不轉移且不減輕營運單位對核電廠的全面安全責任。
三、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均必須嚴格遵守《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管理。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在簽署核島工程總承包契約前1個月,將確認的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上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四、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核工程監理經驗和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對核島工程實施監理。監理單位作為獨立於核島工程總承包契約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國家核安全局對監理單位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五、核電廠營運單位不得將核島工程總承包活動中的設計管理、採購、施工管理活動委託給不具備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附屬檔案:核電廠核島工程總承包單位資質條件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屬檔案:

資質條件

1. 人員方面
1.1總要求
應具有與所承接的總承包工程量相適應的人員,數量不少於1000人。其中設計管理人員應不少於100人,項目管理人員應不少於100人,採購活動人員不少於200人,現場施工管理人員不少於200人,調試活動人員應不少於200人。本科以上學歷員工數量不低於70%,每類人員中有兩年以上核電相關經驗的員工數量不低於50%。員工專業配置應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對同時承擔多個核電工程項目的單位,每個項目的參與人員不少於500人,在設備安裝、調試等工程高峰階段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0人,其中有核電相關經驗的員工不低於項目總人數的50%。
1.2關鍵技術崗位要求
技術負責人(如總承包單位總工、項目技術經理等)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至少有10年從事相關活動的經驗。
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相應人員應取得國務院有關監管或主管部門要求的資質證書。註冊核安全工程師不應少於20人。
1.3質保人員
應至少有30名專職質保(QA)人員,其中質保負責人應為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及10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的經驗。
2. 資質要求
2.1具有法人資格。
2.2持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必須包括核島主設備),具備核電廠核島設計及設計管理能力。
2.3 具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核電相關資格證書,如:核工業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核電工程諮詢甲級資質(工程項目管理)、特種設備設計(壓力容器等)許可證,以及國家核安全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質。
3. 業績要求
應具有近十年內的完整的核島及核安全設備的設計活動(或設計管理)、施工管理或調試活動業績。
4.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應按照HAF003及其導則的要求編制適合核電廠核島總承包活動的質量保證大綱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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