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分類管理

核設施分類監管具體是指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核設施或核活動的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與其潛在危害程度相匹配。

根據核設施的性質和風險程度,對核設施進行分類管理是必要的,可以促進營運單位和核安全監管部門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安全管理和監管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設施分類管理
  • 主要體現:廣度、深度、頻度
核設施分類監管,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安全監管,
核設施種類較多,不同種類的核設施具有不同的工作原理、工藝過程和套用目的;同一種類的核設施還有規模(如功率水平、生產能力)的不同。不同核設施具有不同的技術複雜性和潛在危害水平。若採用完全同種監管模式,則可能對某些核設施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時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根據核設施的性質和風險程度,對核設施進行分類管理是必要的,可以促進營運單位和核安全監管部門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安全管理和監管效率。

核設施分類監管

核設施分類監管具體是指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核設施或核活動的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與其潛在危害程度相匹配。這要求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建立並採用一套系統而又靈活的制度來監管和運行核設施,履行相應的職責。在安全監管中運用分類或分級的方法是為了確定符合某種安全要求所採用的適當方式(或措施),而不是被用來免於此要求的證明。原則上,分級的方法可以適用於核設施全壽期各階段(廠址選擇、設計、運行和退役)的監督管理。與一般的通用方法相比,分類管理主要體現在廣度、深度和頻度三個維度上的差別,具體而言,就是結合特定核設施在安全方面的特性,監管的廣度(如覆蓋或適用的範圍)可以有所不同,監管的深度(如分析、驗證和審查要求的詳盡程度、對特定領域的監督深度)可以有所區別,監管的頻度(如核安全檢查的頻次和報告的時限等)可以有所差異。

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安全監管

目前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研究堆安全分類》《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原則與基本安全要求》,研究建立針對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基於分類的安全監管制度。
近年來,小型模組化核動力廠成為國際核能界的關注熱點。預計隨著技術的發展,對核動力廠開展分類管理也將成為現實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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