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國
核電的大發展,促進了
鈾礦冶、元件製造、
鈾轉化、
鈾濃縮、
後處理等工程項目的建設。這些設施不同於一般的建築設施,它內部貯存或加工著大量的
放射性物質和化學危險性物質,一旦這些物質發生釋放,後果會不堪構想,因此核設施的安全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我國是世界上
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地震災害時有發生。為防範自然災害,通過設計和建造中採取適當的措施可降低和抵禦災害造成的影響,保證核設施的安全。
目前,我國對
核動力廠的設計、建造有一系列的可達到總的安全規殃漿屑放定的設計準則、設計方法和評價方法的標準。但對其他核燃料循環設施沒有相應的有關安全設計和評價的標準,給設計、運行生產和
安全監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和不便。
標準的選擇與確定對工程設計單位和業主單位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合理正確的標準將直接影響工程的投資、進度和安全。如不認真對待這些問題,將給
核燃料循環建設工程的安全性、經濟性帶來潛在隱患。
我國核燃料循環工程建設的迅速發展,要求有相應的標準、規範進行指導,但要真正建立起一套簡合我國國情、完整配套的與國際接軌的核燃料循環工程標準體系,是一頂複雜的、難度非常大的工程。不但需要付出長期的努力,同時還要有
專項資金的支持。
應對自然災害採用標準
核燃料循環設施設計中採用標準
核設施的安全,要求設施在
選址、設計、建造和運行後能保障公眾、社會和環境免受放射性物質失控釋放的影響。自然災害(主要指
地震、風、
洪水等)是核設施套屑您
防護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因此需要採用適當的設計規定催殼謎以保證在這些事件發生肘有適當的安全
裕量。
核燃料循環設施涉及種類多,對公眾、社會和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也大不相同。我國目前對非核動力廠的核設施設計沒有相應的標準,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規範,而目各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頁樂。我嚷遙厚因在設計這類設施肘,對於放射性風險相對低的設施如:
鈾轉化工廠、
鉑濃縮工廠、元件廠等所採用的標準大都為民用標準,而對放射性及化學污染風險相對較高的乏燃料後處理廠,其主要廠房設計採用的是核電標準。
(1)抗震設計
核燃料設施抗震設計首要的是確定設計基準地震,確定設計基準地震的一種普遍方法是在假定歷史上發生的最強烈的地震的基礎上適當加強,以便獲得設計廠房的波譜(頻率和加速度之間的關係)。
核燃料循環設施必須設計成能抵抗設計基準極端天氣情況,用來設計或評估核燃料循環設施受影響的典型極端天氣情況是風荷載,
龍捲風等。
風荷載取決於工廠所在地的
氣象條件,建築物的設計必須滿足特定的規程。
鈾轉化工廠、
鈾濃縮工廠、元件廠在設計中,風荷載是根據(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9—2001),通過計算來確定作用在建築物表面的基本風壓值。乏燃料後處理廠主要工藝廠完依據《核電廠廠址選擇的極端氣象事件》(HAD 101/10)確定風荷載。
(3)洪水設計
設計核燃料循環設施時必須把洪水考慮進去。
對付洪水危害有兩種方法:
一是考慮歷史上記錄的最高洪水水位,然後在足夠高的海拔上建立核設施以免置受洪水災害;
在這種情況下,設備特別是
貯存核燃料的貯槽,必須設計成能預防任何臨界事故。鈾轉化工廠、鈾濃縮工廠、元件廠洪水設計是通過對廠址處的水文地質環境調查,獲得水位的基本數據,並依據《防洪標準)(GB 50201—94)中取多少年一遇的最高洪水水位考慮。同時還要考慮排水,排水設計依據《
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2006)進行設計。
乏燃料後處理廠主要工藝廠房洪水設計按照核電相關標準設計。
廠址特徵評價採用標準
核安全要求對廠址特徵進行評價,主要針對潛在的自然諒陵斷整事件(地震、洪水、龍捲風等)和外部人為事件(飛機墜毀、爆炸等)進行評價,用以確定設計中應考慮的各種最嚴重的
自然災害和外部人為事件的設計參數。
目前我國廠址特徵評價方面的標準大部分針對的是
核動力廠的安全導則,這些導則比較全面地包含了
地質、
水文、
氣象等方面內容,如HAD 101/07《核電廠廠址
查勘》(1989年11月28日
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 101/01《核電廠廠址選擇中的地震問題》(1994年修訂);HAD 101/06《核電廠廠址選擇與水文地質的關係》(1991年4月2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 l01/08《濱河核電廠廠址設計基準洪水的確定》(1989年7目12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l01/10《核電廠廠址選擇的極端氣象拿附(1991年4月2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等。
2006年5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管理司發布《核設施廠址評價安全規定》,該規定試用於陸采驗煉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和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環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鈾濃縮工廠、核燃料加工廠、獨立的乏燃料貯存設施和核燃料後處理廠)。
核燃料循環中乏燃料貯存設施、核燃料後處理工程的廠址評價目前主要是參照以上核電導則進行,其他核燃料循環工程如
鈾濃縮工廠、
核燃料加工廠在結合以上導則的同時結合民用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 17741—2005)等進行。
運行階段安全管理的要求
運行單位的結構及責任
運行單位要時設施的安全運行負全表。運行單位要建立與安全運行相關的管理機構和必要的管理層次。這些管理機構和管理層次要涵蓋有關運行安全的所有方面掐如:
檢修、
輻射防護、
臨界安全、
質量保證、
工業安全、化學安全和相關支持、
服務等。運行單位要對設計中所有與安全相關的變動員表層時設施與安全相關的備方面的變化負責。
接口管理
運行單位要保證內部台部門責任邊界清晰層建立溝通渠道。要明確告部門安全的相互
接口。
操作指導
要根據安全分析、
試驗和操作經驗確定操作限值和條件,以明確安全操作邊界。如果裝置有所變化安全分析內容、操作限值和操作程式也要相應變化。批准的、
書面的
程式要作為操作人員處理預期事件和事故的基礎。
操作指導書要由運行單位與設計單位和設備製造商共同制訂。操作指導書要潔楚地描述操作的方法包括所有確保滿足運行限值和條伙0LC)的檢查、檢驗、校對、探測和其它監測方式。要使操作人員掌握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的安全意義。
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要定期
複審和
更新。要使使用音能根據需要方便地看到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
凡是操作規程中重要的偏差要指明並尋找造成偏差的原因,以避免再次發生。如果偏差導致操作限值與條件的變化還要通知審管當局。
操作規程要包合非正常情況後設施恢復正常和
停運的作業指導。
如果某操作不在操作規程中層先補充經審核批准、人員追加培訓後方可實施。
運行階段應急準備的要求
運行單位要制訂應急計畫。應急計畫內容要包括:
(1)有關場內指揮人員和與場外組織聯繫人員的規定;
(2)發布進入應急狀態的條件列明授權發布應急狀戀人員應他的工作或職責;個人和責任部門對
警報如何回響應有準確描述;
(3)場內、外放射性條件的評估的安排;
(4)使受
電離輻射人員受照最小化和保證傷員醫療處置的有關規定;
(5)對設施的狀態和現場所採取的行動進行評估,以限制放射性物質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擴散;
(6)指揮通訊聯繫系統包括相關器材和聯繫過程的說明;
(7)應急設備的詳細目錄存放於隨時可取的專門位置;
(8)各人和組織採取的行動應包括在計畫實施細則中;
(9)宣布終止應急狀態的規定。
應急計畫應按需要考慮台種緊急情況,包括核和非核危害同時存在的情況。如:發生在現場的與放射性污染有關的火災,或有毒的令人窒息的氣體與放射性污染結合的情況。
在應急事件中,在現場的所有人都應能夠有
信息渠道與之聯繫。應急計畫應在運行投產前通過演習來檢驗。
在運行中應定期地進行應急演習,其中一些應由規定的部門在現場見證。有些演練應進行整合應包括儘可能多的相關部門參加。應急計畫頂根據
演習獲得的經驗進行
審查和更新。
在應急狀態下使用的儀器、工縣、設備、檔案和通訊系統頂保持有效,並應維護使之處於可良好運行的狀態下,即使在那種不太可能發生的情況或在預期的事故情況下也不應失效。
(3)洪水設計
設計核燃料循環設施時必須把洪水考慮進去。
對付洪水危害有兩種方法:
一是考慮歷史上記錄的最高洪水水位,然後在足夠高的海拔上建立核設施以免置受洪水災害;
在這種情況下,設備特別是
貯存核燃料的貯槽,必須設計成能預防任何臨界事故。鈾轉化工廠、鈾濃縮工廠、元件廠洪水設計是通過對廠址處的水文地質環境調查,獲得水位的基本數據,並依據《防洪標準)(GB 50201—94)中取多少年一遇的最高洪水水位考慮。同時還要考慮排水,排水設計依據《
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2006)進行設計。
乏燃料後處理廠主要工藝廠房洪水設計按照核電相關標準設計。
廠址特徵評價採用標準
核安全要求對廠址特徵進行評價,主要針對潛在的自然事件(地震、洪水、龍捲風等)和外部人為事件(飛機墜毀、爆炸等)進行評價,用以確定設計中應考慮的各種最嚴重的
自然災害和外部人為事件的設計參數。
目前我國廠址特徵評價方面的標準大部分針對的是
核動力廠的安全導則,這些導則比較全面地包含了
地質、
水文、
氣象等方面內容,如HAD 101/07《核電廠廠址
查勘》(1989年11月28日
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 101/01《核電廠廠址選擇中的地震問題》(1994年修訂);HAD 101/06《核電廠廠址選擇與水文地質的關係》(1991年4月2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 l01/08《濱河核電廠廠址設計基準洪水的確定》(1989年7目12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HADl01/10《核電廠廠址選擇的極端氣象拿附(1991年4月2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等。
2006年5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管理司發布《核設施廠址評價安全規定》,該規定試用於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和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環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鈾濃縮工廠、核燃料加工廠、獨立的乏燃料貯存設施和核燃料後處理廠)。
核燃料循環中乏燃料貯存設施、核燃料後處理工程的廠址評價目前主要是參照以上核電導則進行,其他核燃料循環工程如
鈾濃縮工廠、
核燃料加工廠在結合以上導則的同時結合民用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 17741—2005)等進行。
運行階段安全管理的要求
運行單位的結構及責任
運行單位要時設施的安全運行負全表。運行單位要建立與安全運行相關的管理機構和必要的管理層次。這些管理機構和管理層次要涵蓋有關運行安全的所有方面掐如:
檢修、
輻射防護、
臨界安全、
質量保證、
工業安全、化學安全和相關支持、
服務等。運行單位要對設計中所有與安全相關的變動員表層時設施與安全相關的備方面的變化負責。
接口管理
運行單位要保證內部台部門責任邊界清晰層建立溝通渠道。要明確告部門安全的相互
接口。
操作指導
要根據安全分析、
試驗和操作經驗確定操作限值和條件,以明確安全操作邊界。如果裝置有所變化安全分析內容、操作限值和操作程式也要相應變化。批准的、
書面的
程式要作為操作人員處理預期事件和事故的基礎。
操作指導書要由運行單位與設計單位和設備製造商共同制訂。操作指導書要潔楚地描述操作的方法包括所有確保滿足運行限值和條伙0LC)的檢查、檢驗、校對、探測和其它監測方式。要使操作人員掌握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的安全意義。
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要定期
複審和
更新。要使使用音能根據需要方便地看到操作指導書和操作程式。
凡是操作規程中重要的偏差要指明並尋找造成偏差的原因,以避免再次發生。如果偏差導致操作限值與條件的變化還要通知審管當局。
操作規程要包合非正常情況後設施恢復正常和
停運的作業指導。
如果某操作不在操作規程中層先補充經審核批准、人員追加培訓後方可實施。
運行階段應急準備的要求
運行單位要制訂應急計畫。應急計畫內容要包括:
(1)有關場內指揮人員和與場外組織聯繫人員的規定;
(2)發布進入應急狀態的條件列明授權發布應急狀戀人員應他的工作或職責;個人和責任部門對
警報如何回響應有準確描述;
(3)場內、外放射性條件的評估的安排;
(4)使受
電離輻射人員受照最小化和保證傷員醫療處置的有關規定;
(5)對設施的狀態和現場所採取的行動進行評估,以限制放射性物質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擴散;
(6)指揮通訊聯繫系統包括相關器材和聯繫過程的說明;
(7)應急設備的詳細目錄存放於隨時可取的專門位置;
(8)各人和組織採取的行動應包括在計畫實施細則中;
(9)宣布終止應急狀態的規定。
應急計畫應按需要考慮台種緊急情況,包括核和非核危害同時存在的情況。如:發生在現場的與放射性污染有關的火災,或有毒的令人窒息的氣體與放射性污染結合的情況。
在應急事件中,在現場的所有人都應能夠有
信息渠道與之聯繫。應急計畫應在運行投產前通過演習來檢驗。
在運行中應定期地進行應急演習,其中一些應由規定的部門在現場見證。有些演練應進行整合應包括儘可能多的相關部門參加。應急計畫頂根據
演習獲得的經驗進行
審查和更新。
在應急狀態下使用的儀器、工縣、設備、檔案和通訊系統頂保持有效,並應維護使之處於可良好運行的狀態下,即使在那種不太可能發生的情況或在預期的事故情況下也不應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