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臨界安全標準
核臨界安全標準是核臨界安全的主要基礎之一,它們以檔案的形式凝聚了人們在實踐中所積累的大量經驗.而且這些經驗主要不是由實驗室的實驗而是由
工業或
商業活動所獲得的。因此,它們可為涉及核臨界安全的各種活動提供指導,並決定著工業實踐中校臨界安全的可接受程度。
有人”曾格核臨界安全比作一座跨越
核臨界事故危險的橋樑。橋樑的兩個橋墩,一個是“良好而可貴的實踐”,另一個則是“商質量的
技術規範”。很顯然,橋增的強度是預防核臨界事故危險的關鍵;不管娜個橋墩存在缺陷,使整個橋樑的結構口到破壞,另一個再完美也將是徒勞的。
上述比喻形象地說明了良好而可螺的實踐必須與標準緊密結合,才能堅固地支撐起核臨界安全這座橋樑.通向預定的最終安全目標。同時也說明了標準必須是高質量的和儘可能完善的,才能對核臨界安全發揮應有的支撐作用。
標準的一般特徵
按照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導則第2部分1991年版給出的定,所謂標準是指:“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攝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指導原則或特性的檔案,它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經一個公認的機構批准。“標難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並以促進最大社會效益為目的”。
這一定義從標準的目的、對象、內容、制定方法和發布程式等方面撅括並全面地指述了標準所具有的一般特徵。
標準的首要特徵
它以促進最大
社會效益為目的。這裡所說的“最大社會效益”是從社會整體考慮的,包括經濟效益,也包括健康、安全、環保答方面的效益;包括當前的短期效益,也包括較長時期內的長遠效益。標準的這一隻終目的,通常具體體現為一個或多個特定目的。如品種控制、可用性、
兼容性、
互換性、健康、環保、產品保護、相互理解、
信息交換、經濟性和
貿易等.這些特定目的之間可以相互交叉,也可以相互置墨。就核臨界安全標準而言,其具體目的則是促進核臨界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或者說,是確立核臨界安全及有關要求在當前
經濟、社會和
技術條件下與利益的可以接受的平衡。
標準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它的標準化對象的
重複性和公共性。即在標準中被標準化的對象必定是重複和共同進行的活動,或是被宣復和共同進行的活動的結果。雖然不同行業的具體標難化對象通常是不同的,但它們在重複性和公共性方面是共同的,在核臨界安全領域,標準化的具體對象可以足下列具有重複性或公共性的概念、方法或活動:
(1)術語、定義、符號和代號;
(2)材料、部件、設備、系統、過程和設施的核臨界安全特性及其設計;
(33試驗、檢驗、分析和評價方法;
(4)設備、系統、過程和設施的運行、維修及退役程式;
(6)設備、系統、過程和設施運行人員的選聘、培訓與考核方法;
(7)信息的溝通與反績;
(8)行政管理責任與程式。
在內容方面,標準最重要的特徵是它所規定的各種規則、指導原則或特性是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的。
第一,它充分考慮了技術的先進性,並為未來技術的發展國有餘地;
第二,納入標準的“成果”是在工業或商用實踐過程中經過綜合驗證的,證明是可行和可以被接受的;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成果納入標準後能夠取得員佳效益。
就標準的產生過程而言,其最突出的特徵是標準是經協商一致制定的。所謂協商一致是指受標準影響的所有各方均有機會以適當方式對標準的內容作出貢獻成提出意見,對有關各方的意見進行考慮,對任何異議進行協調,達到有關各方對實質性問題沒有堅持反對意見,以保證標準內容的科學、合理並避免任何
利益衝突。當然,協商一致並不意味著全無異議。顯然,協商一致是標準內容公正性的有力保證,也是標準發布後得以全面賈徹實施的基礎之一。正由於標準具有上述重要特徵,所以,正確制定的標準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正確制定的核臨界安全標準而言,至少可以:
(1)確立核臨界安全的可接受水平,促進其不斷提高;
(2)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總成本;
(3)簡化技術操作,使之程式化;
(4)將環境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5)為安全審評提供依據,有利於加快許可徵發放進程;
(6)為簽訂契約提供合理的基礎;
(7)促進有關國際或國內貿易;
(8)推動現有技術更加廣泛的套用。
我國標準制定原則
(1)安全第一
核臨界安全標難的作用在於建立某種可以接受的核臨界安全水平,以實現核設施的整體營運目標。在核臨界安全標準的制定中,安全第一原則主要體現在:
a)標準中所確立的良好安全實施規則必須重視對經濟問題的考慮,但必須將運行操作人員和公眾的保護作為先決條件;
b)標準中所確立的各種限值必須以實驗數據為基礎,無實驗數據可用時,可利用計算結果,但所用的計算方法必須是經過適用性確認的;
e)任何新技術、新經驗被納入標準前,必須首先證明其安全性;
d)標準實質性內容的修訂,必須首先弄清對安全的影響;
e)標準中規定的、為在核臨界事故危險與利益之間謀求可以接受的乾衡而採取的控制措施,一般應較非核工業更為嚴格一些。這是因為,雖然經驗已經證明,核臨界事故的危害並不比其他工業事故的危害嚴重,但公眾對核臨界事故的危害不夠熟悉.對核工業的安全更為關注,所以要求適當嚴格一些,有利於在公眾中樹立核工業的良好安全形象。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怎樣努力,標準本身也不能”絕對”地確立安全過程。標準制定過程中能夠作到的,僅僅是確立儘可能合理的實施規則,使得充分實施這些規則時.核臨界安全會是非常有保障的,而且能夠有效地實現整體營運目標。
(2)注重本國實踐經驗
自我國核工業建立以來,我國政府、核工業界和科學家們對核臨界安全給予了很大的關注,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從物理、工程設計和行政管理等多個側面,進行了日益深入的研究,採取了有效的措施,從而保證了我國核工業的良好安全記錄。在近半個世紀的實踐中.我們在核臨界安全方面,無論是物理、工程設計或行政管理,都積累了大量的寶資經驗。
“注重本國實踐經驗”的原則,要求在制定我國核臨界安全標準時,首先深入總結和評價我國的有關經驗,並將這些經驗作為制定標準的基礎。
(3)結合國情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首先,結合我國核工業的實際情況.將國際或國外公認的良好安全實施規則和限值,採用到我們的核臨界安全標準中,更易於被社會各界所接受,有利於增強公眾對核工業安全的信心。
其次,由於核臨界安全標淮的重要性、擬在標準中確立的各種限位和許多憋則,必須經過充分的實驗和工業實踐驗證,而進行這類商技術的實驗和實踐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所以,結合國情並經過論證.將先進國家經過驗證在其標履中所建立的、並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限值和準則採用到我們的標準中.不僅可以加快我們的標準制定進程,而且能夠節省可觀的資金。
在貫徹這一原則時需要重視的是結合國鐐的問題。雖然,不管在什麼地方,也不管易裂變材料操作的規模和類型如何,許多按臨界安全的要贏是共同的。但是,安全有關活動的範圍與複雜程度隨著易裂變材料操作的規模和類型的不同台有很大變化,而且,我國的管理方式與水平、人員的總體意見、工廠的整體自動化程度及設備的可靠性等,與先進國家相比,都尚有一定的不同或差距。所以,在採用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我們的標準時.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等同或等效採用。必須首先考慮上述原則,結合我國實際,對被採用標準逐條進行分析論證,必要時進行可能的校核,力求使標難既與國際接軌又適合我國國情。
(4)強制性與靈活性相統一
安全標準中不能沒有“硬性”規定.但同時也應為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安全目標留有餘地。隨意地硬性規定某種單一途徑,有可能扼殺掉最經濟的平衡或最適宜的方案。沒有硬性規定的安全標準不能稱其為標準,但若沒有靈活性則會束縛設計者的手腳,使他們不能正常地去尋求能滿足多方面要求的最滿意的解決辦法,其結果往往造成安全與其他目標脫節。靈活性有利於設計人員將核工業中積累的大量經驗運用於整個工藝過程的設計”。
在所制定的標準中,強制性與
靈活性的統一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a) 通過“必須”、“應該”和“可以”三種助動詞形式”.將“要求”、“建議”和“允許”區分開來。即:“必須”表示一種要求。應該”表示一種建議,“可以”則表示允許,不是要求,也不是建議。所謂符合標準,是指必須執行標準中的要求,但不一定要執行標淮中的建議。
b) 對於必須在標準中規定的“要求”,標準的條文一股僅將“要求”本身表述清楚,而不規定如何實施這種“要求”的具體方法。
制定一項標準,要真正作到強制性與靈活性的統一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需要大量的深入分析研究和長期的經驗積累,也需要文標準實施過程中全面分析各種反饋意見,通過修訂使標準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