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監督檢查

中文名稱核安全監督檢查
英文名稱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inspection
定  義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對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各階段工作的監督性檢查。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外文名: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inspection
指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通過對核設施(核電廠)選址、建造、調試、運行及退役各階段工作的監管性檢查和了解,督促核設施營運組織(許可證的申請者或持有者)遵守核安全法規和履行許可證條件。
監督檢查的目的:①監督核設施營運組織履行其安全職責;②核實核設施的物項和活動是否滿足核安全法規要求及許可證條件;③督促及時糾正缺陷和異常狀態;④確保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符合批准檔案和有關要求。
核安全檢查的範圍和任務 主要是許可證規定條件中所規定的範圍,以及在審批許可證過程中確定需要檢查的範圍。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為:①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實際;②檢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設計建造;③檢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質量保證大綱進行管理;④檢查核設施的建造和運行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許可證條件;⑤檢查營運人員安全運行及執行應急計畫的能力;⑥檢查退役是否符合核安全和環境保護法規要求。
核安全檢查的方式和方法 核安全檢查可以分為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的(特殊)檢查。非例行檢查可以是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檢查的方法主要有:①檔案檢查;②現場觀察;③座談和採訪;④測量或試驗。
監督檢查人員及其權力 核安全監管性檢查必須由國家核安全機構任命的或委任授權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製造、建造和運行現場,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其執法的權力各國規定不同,一般僅允許監督檢查人員向監管機構報告情況,然後由監管機構採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國家規定監督檢查人員有權要求許可證持有者立即採取糾正措施。中國核安全法規規定:監督員有權要求營運單位停止明顯違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許可證條件的行為以及緊急危及核安全的活動,並必須立即報告地區監督站和國家核安全局追認核准。
對營運組織的要求 核設施營運組織及其他有關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保證檢查人員能自由、迅速地進入檢查地點,並協助做好檢查工作。
營運組織還必須按規定執行報告制度,包括:①定期報告,②重要活動通知,③建造階段事件報告,④運行階段事件報告,⑤核事故應急報告等。
核電廠建設運行各階段的檢查重點 核安全檢查應連續貫徹於核電廠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的全過程和所有的重要活動,但各階段都有其重點和要求。
核電廠建設階段的核安全檢查 指國家核安全當局、核安全監督員(組)對營運組織,必要時對有關建設分包組織的物項與活動所進行的檢查、督促、核實和監視。核電廠建設階段包括選址、設計、土建工程、設備製造和安裝工程。核安全檢查必須連續貫徹於這些過程。
在選址定點和設計階段,要檢查選址活動是否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及批准的範圍;核實廠址特性是否與申請檔案相符合;檢查核安全許可證申請者的資格及其質量保證能力;以及核查核電廠設計者、安全有關設備的供貨者和承擔者的資格及其質量保證能力。
在土建、製造和安裝階段,要核實與安全有關的材料、部件、構築物和系統是否滿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許可證條件,並符合良好的工程慣例;核實與安全有關的物項的製造、建造、安裝和試驗活動是否滿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許可證條件,並遵循總的安全目標。
核電廠調試階段的安全檢查 核電廠安裝完畢後至試運行這一階段的監督檢查活動。包括裝料前檢查、初始裝料和初始臨界檢查、功率提升檢查以及調試階段質量保證大綱的檢查。
核電廠運行階段的安全檢查 核電廠調試結束後進入長期運行時的安全檢查。一般應按例行檢查計畫執行,以便有系統地驗證營運單位是否遵循管理要求並符合總的安全目標。檢查範圍包括:①運行限值和運行工況;②輻射防護;③運行人員培訓和實際能力;④放射性廢物管理;⑤應急計畫和應急準備;⑥裝料和換料;⑦廠址內的燃料裝卸和儲存;⑧環境監測;⑨防火裝置;⑩維護和維修;11核設備在役檢查;12核電廠改進;13在安全上重要的實體保護措施;14質量保證大綱。
核電廠退役階段的安全檢查 核電廠停止運行,退出服役直至最終關閉這一階段的安全檢查。核實核電廠的退役步驟和退役各階段的狀態是否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核電廠退役批准書。特別注意檢查:①最後燃料的移出;②放射性去污活動;③保衛措施和防止非法進入;④輻射監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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