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監管能力

核安全監管能力,是指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受許可申請、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頒發許可、對核安全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和核實許可條件和要求是否切實得到滿足、核安全有關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和核安全標準的要求等的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監管能力
  • 外文名: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capability
一、關於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二、核安全監管技術能力,
核安全監管能力,是指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受許可申請、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頒發許可、對核安全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和核實許可條件和要求是否切實得到滿足、核安全有關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和核安全標準的要求等的能力。

一、關於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核安全法》立法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通過立法對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出要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 核事業快速發展的現狀要求核安全監管水平快速提升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及核電“走出去”戰略不斷深入,我國核事業也需要不斷安全高效發展。按照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到“十三五”末,我國在運核電裝機容量將達到5800萬千瓦,在建機組達到3000萬千瓦以上,機組總數達到世界第二。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新核電機組將陸續投人運行,放射源、射線裝置數量將不斷增加,核技術利用活動更加廣泛。與此相適應,對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技術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監管部門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核安全監管技術能力,才能夠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
(二)應對歷史遺留的風險要求核安全監管水平快速提升
早期核設施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的風險不容忽視。當前,我國正在開展重點核設施退役工作,涉及一批早期核設施、一些鈾礦冶設施,還有重點地區鈾地質勘探設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務等。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的處置需要事故防禦、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回響等各個系統的綜合配套,要建成技術完備的固體廢物處置場,形成設計合理的處置格局。如果核安全監管水平滯後,所謂的監管就只能流於形式,不僅難以發現和預警核安全有關的問題,即便發現了,也無法提出合理的應對建議。
(三)應對周邊核安全的國際形勢要求核安全監管水平快速提升
當前國際形勢下,我國周邊核安全形勢十分複雜,對我國核與輻射防護監測、應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戰,保障核安全的任務更加繁重。因此,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需要不斷地開展核安全及核安全監管技術的研發,包括開發和保持獨立的技術分析、計算校核和實驗驗證等技術能力,適應新的核安全要求。

二、核安全監管技術能力

目前,很多外國的核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比如美國的核監管委員會等,都具備獨立、先進的技術能力和監管水平,我國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技術水平也在快速提升。為此,2011年發布的《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提出:在安全監管方面,基本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構建監管技術支撐平台,初步具備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十二五”期間,我國開工建設了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技術研發基地。
2017年初,國務院發布《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明確提出:在安全監管方面,核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具備較強的校核計算和試驗驗證能力。全面建成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中央和地方輻射環境監測能力明顯提升。這是對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明確要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