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主體
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涉及國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對核材料管制實施了全面地監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對核材料許可證的頒發;在發放核設施建造許可證之前有關核材料管制的設計審查;對營運單位材料管制開展年度例行檢查;組織編寫《核材料管制的監督檢查大綱和監督檢查程式》;對核材料管制和監管人員實施培訓。這一切應該說對核材料監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意義
通過監督檢查提高了營運單位對核材料管制的認識,加快了核材料管制步伐,對核材料管制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進措施,使核材料管制邁入了一個新的台階。
監督檢查對象
規定管制的核材料是:①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②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③鈽-239,含鈽-239的材料和製品;④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⑤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⑥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①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規定;②保證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安全;③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徵收所有核材料。
監督檢查要求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規定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建立核材料的保管、安全保衛、衡算、保密等制度。核材料運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運輸安全。許可證持有者對所持有的核材料負全面的安全責任,直至核材料及其安全責任合法轉移為止。
(1)監督檢查必須覆蓋所有與核材料管制有關的物項和活動,通過監督檢查能有效地核實許可證持有單位的核材料管制有關的物項和活動是否遵循核材料管制要求和許可證條件,是否有足夠的措施確保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移和非法使用。
(2)監督檢查必須貫穿於從核材料許可證申請開始到核材料全部撤出為止的全過程。
監督檢查範圍和內容
(1)頒發許可證前的檢查
①核材料管制的組織機構、許可權和職責範圍;
②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實物保護人員的配備、資格要求及培訓情況;
③按質保大綱的要求,制定了核材料管制一切活動的質保程式;
④核材料衡算管理(包括核材料平衡區的劃分;實物盤存的計畫和程式)記錄和報告系統以及分析測量系統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和及時性;
⑤實物保護的技防措施包括警衛和守護、實體屏障、消防及技防設施的完整性、可靠性等;
⑥核材料衡算測量系統和實物保護系統的設計和調試
(2)許可證頒發後的核材料衡算檢查
①件料
a.衡算管理的質量保證的有效性;
b.核材料的接收和發貨的管理;
c.核材料貯存和內部轉移的管理;
d.實物盤存和衡算結果;
e.記錄和報告系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②散料
a.衡算管理的質量保證;
b.核材料接收和發貨管理;
c.核材料貯存和內部管理;
d.核材料測量系統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
e.實物盤存;
f.記錄和報告系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3)核材料實物保護的檢查
包括:
a.實物保護計畫和實施程式;
b.實物保護的質量保證;
c.技防設施的運行維修;
d.實體屏障;
e.照明和應急電源;
f.出入口控制;
g.控制中心;
h.核材料運輸的實物保護。
此外還有突發事件處置方案檢查、重要核材料事件的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