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是松陽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陽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松陽縣
《松陽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是松陽縣施行的辦法。
《松陽縣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是松陽縣施行的辦法。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創新和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確保我縣流動人口IC卡式居住證申領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及省政府辦...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鹽城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試行)》是2016年鹽城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鹽城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江蘇省...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工作。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負責居住證製作工作。第二章 申領 第五條 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合法居所證明和近期照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人員。流動人口協管人員的規模、聘用條件、聘用程式及其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統一、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第十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於2009年6月17日出台,這意味著上海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即將正式實施,“滬漂一族”有了期盼。上海自2002年6月試行居住證制度以來,辦理人才類居住證的約有27萬人,符合此次申辦戶籍持證年限要求的約有3000人。首批持證人員剛滿7年。廣東 2010年1月1...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參與社會事務的有效證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流動人口申報信息登記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申領居住證的基礎。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配合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工作,努力做到登記項目內容完整、準確。 (三)居住證的申領受理髮放。公民本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
平湖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覆蓋面,保障居住證持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新型居住證制度實施工作的意見》...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第三條 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最佳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
2022年12月,天津市公安局對《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公民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離開常住...
《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不收費,損壞補領收費20元 所需材料 《居住證》申領分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兩種方式。(一)個人申領材料: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2.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3.就業、就讀、經商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4.填寫《廣西居住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服務管理活動。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跨縣和縣與城區間的流動人口。第三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發放工作。財政、人社、教育、計生、稅務、工商、房產、民政、...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經營業主、房屋出租人及出租房屋中介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縣(區)戶籍人員,應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第十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第五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流動人口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公民。在各區範圍內流動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除外。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及服務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房屋中介機構、物業服務單位等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試行區域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居住證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市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流動人口及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從事居住登記、居住...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終止租賃關係的,應當自終止租賃關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人員名單報送公安機關或者告知物業服務單位。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向公安機關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社區(村)的居住房屋出租...
實現人口和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修正)》有關法律、法規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3〕44號)等規定,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三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開展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簽注等具體工作,並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人員。流動人口協管人員的規模、聘用條件、聘用程式及其工作職責和管理辦...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戶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異地居住的人員。但在市區範圍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第三條 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最佳化服務、保障權益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第四條 市、縣(市...
本辦法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區),在其他縣(區)居住的人員;但在漢台區、漢中經濟開發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第三條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最佳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