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制度化、規範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處置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各鄉鎮部門、各單位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計畫、程式和規程。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監督、科學規範、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以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全縣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啟動與終止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全縣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全縣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部門、本縣企事業單位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責任人,負責應急預案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做好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第十條 應急預案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橫向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縱向延伸到鄉鎮和行政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全縣應急預案分為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急預案6大類。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指縣人民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本縣行政區域內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畫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為應對危害嚴重或者影響範圍廣、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三)部門應急預案。是指為應對以部門為主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指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五)基層應急預案。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是指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為應對舉辦的大型會展、商貿、旅遊、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第十二條 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由縣級應急預案體系、鄉鎮級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一)縣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縣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縣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二)鄉鎮應急預案體系。包括鄉鎮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鄉鎮級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鄉鎮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責任單位。
(一)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編制。
(二)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編制。
(三)縣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四)鄉鎮應急預案由鄉鎮編制。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符合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
(四)內容完整,格式規範,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措施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式和應急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宣傳教育與培訓、應急預案演練、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生效時間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相關人員通信錄等。
第十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步驟。
(一)編制起草方案。
(二)組織起草。
(三)評審。
(四)審批。
(五)發布。
(六)公布。
(七)備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
(二)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編制起草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式審批。
(四)鄉鎮級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參照省有關辦法辦理。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式審批。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起草。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牽頭起草,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起草,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必要時可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編寫小組。
(二)應急預案起草單位要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編制、修訂中的諮詢和指導作用,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及時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應急預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評審與審批。
(一)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徵求下一級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徵求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二)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並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牽頭起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牽頭起草部門徵求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後按辦文程式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縣部門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在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徵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後,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式審定。
(四)鄉鎮級應急預案評審與審批參照縣有關辦法辦理。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在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後,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式審定。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在徵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後,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定。
第二十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時,要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徵求意見和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發布與公布。應急預案要及時發布和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一)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發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二)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
(三)縣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和向社會公布。
(四)鄉鎮應急預案參照縣有關辦法實施。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發布和向社會公布。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備案。報送應急預案備案時,要提供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檔(文本用Word、表格用Excel)。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基層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鄉鎮應急預案修訂。
(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至少修訂1次。
(二)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1.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3.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4.應急預案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5.其他需要適時修訂的。
(三)修訂應急預案的工作程式,參照編制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程式辦理。
(四)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級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協調,增強應急預案的協調性。
(一)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上級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二)同級總體應急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總體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三)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以專項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四)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由相關單位協商修訂。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與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衝突、不銜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培訓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組織應急管理和專業救援人員進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技能培訓,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條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無償開展應急預案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把相關應急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學校開展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九條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應急預案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廣泛普及應急預案知識,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 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堅持“結合實際、合理定位,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精心組織、確保全全,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的原則,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組織1次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組織1次演練,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可每年組織1次演練,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組織1次演練。對於突發事件發生頻次較高,或者發生頻次低但發生後造成損失和影響較大的行業和領域,應急預案演練頻次要適當增加。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儘量減少對社會正常秩序和公眾正常生活的影響。涉及公眾參與的,要在應急預案演練前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培訓,加強組織,確保全全。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由預案編制單位牽頭組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應急預案演練的檢查、指導,必要時派員參加應急預案演練,適時組織學習觀摩活動,不斷增強應急預案演練的實效。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從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結合突發事件的發生髮展規律,制定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內容包括:演練名稱、目標、內容、方式、主辦單位、參與單位及人員、實施時間、經費預算等。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工作計畫,要於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報審批或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涉及跨本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演練、鄉鎮人民政府與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參照省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縣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演練,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並報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規劃工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並於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確下一年度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根據需要成立領導小組及策劃組、評估組、保障組等相關工作組。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一)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演練的籌備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審批演練工作方案或腳本、經費使用、評估報告、總結報告,負責決定演練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二)策劃組。具體負責演練的組織、協調工作,擬定演練工作方案,組織演練工作方案評審;負責擬定演練腳本,協調、指導參演單位進行演練準備、演練過程控制等工作。
(三)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對演練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負責演練安全保障方案的審核和論證,編寫演練評估報告。
(四)保障組。負責協調演練所需物資、裝備、技術、場地等保障工作,負責演練的其他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制定演練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演練目標與要求;演練場景設計,包括模擬假想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狀態、特徵、涉及範圍及事態變化等情況;參演單位和主要人員的任務及職責;演練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練評估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演練評估與總結工作安排;相關保障,包括技術、安全等保障方案,參演單位聯繫方式等。
第三十九條 演練工作方案的審批或備案。
(一)針對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針對各部門、各單位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門、本單位決策程式審批。
(三)針對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式審批,並報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凡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的應急預案演練,其工作方案必須徵得軍隊和武警部隊同意。
第四十條 應急預案演練可根據需要,選擇擬定演練腳本。演練腳本是參演人員的具體操作手冊。內容包括:演練時間、地點、場景;處置行動及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適時選用的技術設備;視頻畫面與字幕;解說詞等。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可根據需要,選擇程式性、考核性、檢驗性演練形式實施。
(一)程式性演練。演練前,選定突發事件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根據腳本進行推演,熟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流程,並對工作流程進行檢驗。
(二)考核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隨機調整模擬場景、下達有關信息或指令,參演人員根據信息或指令自主進行回響,對參演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考核。
(三)檢驗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但不擬定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向參演人員通報突發事件概況後,隨機給出突發事件的模擬時間、地點、場景等信息,參演人員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和自身應急處置工作經驗自主進行回響,對參演單位和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均要進行演練評估,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鼓勵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演練評估工作。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要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演練總結可分為現場總結和事後總結。內容包括:演練基本情況及特點、主要收穫及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改進有關工作的建議等。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演練計畫、工作方案、演練腳本、評估報告、總結報告等檔案資料及影像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30日內,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總體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將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科學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四十七條 上一級應急預案在下一級應急預案啟動的情況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時,下一級應急預案仍處於啟動狀態。
第四十八條 應急預案啟動按照提請、審批、發布的程式實施。
(一)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縣總體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縣長或其委託的副縣長審批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二)縣專項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縣專項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分管副縣長審批後,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發布相關應急預案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必要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也可直接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批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三)縣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部門領導審批後,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四)鄉鎮級應急預案參照縣有關辦法啟動。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由編制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並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回響信息,並報縣人民政府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九條 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預警信息後,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展開相關應急處置或準備工作。
第五十條 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屬於市級應急預案適用範圍或突發事件有擴大趨勢本行政區域難以控制,需請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處置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並擬制有關請示,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報上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協助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第五十一條 應急處置任務完成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後,參照啟動應急預案程式,由縣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和鄉鎮及時決定終止相關應急回響,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在應急處置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相關保障
第五十三條 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建設,並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納入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設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準備金,為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供人力和資金保障。
第五十四條 建立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第五十五條 依法對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的調查、登記、核實和管理工作,建立相關信息資料庫,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十六條 加快推進應急平台體系建設,並依託應急平台建立應急預案管理資料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條 建立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考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履行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