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發布的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施行日期:2006年4月17
松桃苗族自治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我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立指揮集中、協調一致、聯動有序、決策科學、保障周密、運轉高效、資源共享、社會參與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迅速有效地組織緊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2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始終堅持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高於一切。並按照指揮集中、反應快速、就近救援、協同作戰、救援有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下,迅速到達事發地點,積極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實施救援工作,保證救援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社會穩定。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2、組織機構及相關職責
2.1 組織機構
我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實行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的體系。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建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專門負責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指揮部和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成員由縣交通局、縣公安局、縣地方海事處、縣畜牧水產局、縣衛生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農業局、縣供電局、縣文廣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參加。
2.2 相關部門職責
2.2.1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領導和組織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本預案和組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終止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檢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地有關水上交通求助工作方案,並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上報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並在上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2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指揮部決定;對水上交通事故統一接警,及時掌握、分析、報送事故信息,提出處置工作建議;負責全縣水上交通事故的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提供應急處置保障;負責組織建立應急綜合保障體系;督促檢查水上交通事故監測、監控、處置職能部門的工作;督促檢查相關的宣傳、監控、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組建水上交通事故專業救撈隊伍並組織儲備救援裝備。
2.2.3 有關職能部門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參加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組織對責任事故涉及的有關人員和單位進行調查。
縣交通局、縣地方海事處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監測、預測,統一收集掌握全縣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向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警意見,發布預警信息。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搜救行動和善後處理正常進行;追捕責任事故逃逸人;對事故死亡、失蹤人員進行核實。
縣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入事故現場,組建臨時醫療點,實施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人員。
縣民政局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根據需要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工作。
縣農業局、縣畜牧水產局分別負責調動農用船舶和漁業般舶參加搜救行動。
縣水利局負責及時提供水情、水位變化信息。
縣供電局負責及時提供電站泄洪、調水信息。
縣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
縣文廣局負責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並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3、應急處理程式
3.1 接警處理。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警後,要對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記錄,組織先期處置,並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3.2 啟動預案。應急指揮部對接報信息及時判斷,作出是否啟動預案決定。決定啟動預案後,立即組成成立現場指揮部,通知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進入現場,並調派所需裝備。同時,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分隊、事故調查組、信息聯絡組和後期保障組。現場指揮部立即指揮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
3.3 值班安排。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迅速收集、匯總險情和事故動態,做好值班記錄,隨時保持與事故現場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根據需要緊急調度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裝備和物資;如事態難以控制,及時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3.4 後期保障。根據搜救工作需要,為現場和值班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
3.5 解除預警。船舶、設施或人員等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經全力搶救無結果,經科學評估後認定進一步的應急反應已無必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即可宣布解除預案,並將實施應急處理工作的全過程詳細記錄,存檔備案。
4、指揮和協調
4.1 應急指揮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應”的原則,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快速調動資源,立即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消除或減少損失。
4.2 現場處置實行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要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迅速確定遇險性質和救助要求,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搜救方案;組織救助力量,指揮搜救行動;迅速控制事態,跟蹤搜救結果,調整搜救方案;及時將現場各種情況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做好善後工作,儘快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5.1.1 人員處置。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水上交通事故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處置,以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1.2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水上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理,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5.2 調查和總結
負責事故調查和安監部門和海事機構,在調查取證後,依據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製作《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機構。
6、紀律要求
6.1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全體人員要立場堅定、顧全大局、服從指揮,對拒不執行命令或出現嚴重失職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6.2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所有人員不得隨意關閉手機,要隨時保持聯繫聯絡通暢。
6.3 不得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現象。
6.4 調查取證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準確、及時查明事故原則、性質和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現場取證,作出技術認定,並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7、附則
7.1 獎罰
根據應急處置實際情況與救助效果,對在應急處置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有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詞語解釋
7.2.1 事故。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7.2.2 險情。指對水上人身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威脅,需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的各種事故。
7.2.3 搜救。指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和裝備,確定遇險事件位置,開展拯救人員活動,為其提供醫療或其他服務,並將轉移至安全地點的行動。
7.3 預警管理
7.3.1 本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如因國家有關法規的調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勢變化,主管部門或協調部門職能調整等因素,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7.3.2 本預案由縣交通局、縣地方海事處解釋。
7.3.3 本預案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
1.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我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立指揮集中、協調一致、聯動有序、決策科學、保障周密、運轉高效、資源共享、社會參與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迅速有效地組織緊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2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始終堅持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高於一切。並按照指揮集中、反應快速、就近救援、協同作戰、救援有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下,迅速到達事發地點,積極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實施救援工作,保證救援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社會穩定。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2、組織機構及相關職責
2.1 組織機構
我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實行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的體系。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建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專門負責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指揮部和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成員由縣交通局、縣公安局、縣地方海事處、縣畜牧水產局、縣衛生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農業局、縣供電局、縣文廣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參加。
2.2 相關部門職責
2.2.1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領導和組織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本預案和組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終止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檢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地有關水上交通求助工作方案,並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上報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並在上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2 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指揮部決定;對水上交通事故統一接警,及時掌握、分析、報送事故信息,提出處置工作建議;負責全縣水上交通事故的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提供應急處置保障;負責組織建立應急綜合保障體系;督促檢查水上交通事故監測、監控、處置職能部門的工作;督促檢查相關的宣傳、監控、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組建水上交通事故專業救撈隊伍並組織儲備救援裝備。
2.2.3 有關職能部門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參加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組織對責任事故涉及的有關人員和單位進行調查。
縣交通局、縣地方海事處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監測、預測,統一收集掌握全縣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向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警意見,發布預警信息。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搜救行動和善後處理正常進行;追捕責任事故逃逸人;對事故死亡、失蹤人員進行核實。
縣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入事故現場,組建臨時醫療點,實施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人員。
縣民政局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根據需要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工作。
縣農業局、縣畜牧水產局分別負責調動農用船舶和漁業般舶參加搜救行動。
縣水利局負責及時提供水情、水位變化信息。
縣供電局負責及時提供電站泄洪、調水信息。
縣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
縣文廣局負責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並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3、應急處理程式
3.1 接警處理。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警後,要對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記錄,組織先期處置,並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3.2 啟動預案。應急指揮部對接報信息及時判斷,作出是否啟動預案決定。決定啟動預案後,立即組成成立現場指揮部,通知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進入現場,並調派所需裝備。同時,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分隊、事故調查組、信息聯絡組和後期保障組。現場指揮部立即指揮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
3.3 值班安排。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迅速收集、匯總險情和事故動態,做好值班記錄,隨時保持與事故現場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根據需要緊急調度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裝備和物資;如事態難以控制,及時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3.4 後期保障。根據搜救工作需要,為現場和值班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
3.5 解除預警。船舶、設施或人員等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經全力搶救無結果,經科學評估後認定進一步的應急反應已無必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即可宣布解除預案,並將實施應急處理工作的全過程詳細記錄,存檔備案。
4、指揮和協調
4.1 應急指揮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應”的原則,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快速調動資源,立即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消除或減少損失。
4.2 現場處置實行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要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迅速確定遇險性質和救助要求,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搜救方案;組織救助力量,指揮搜救行動;迅速控制事態,跟蹤搜救結果,調整搜救方案;及時將現場各種情況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做好善後工作,儘快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5.1.1 人員處置。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水上交通事故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處置,以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1.2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水上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理,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5.2 調查和總結
負責事故調查和安監部門和海事機構,在調查取證後,依據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製作《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機構。
6、紀律要求
6.1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全體人員要立場堅定、顧全大局、服從指揮,對拒不執行命令或出現嚴重失職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6.2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所有人員不得隨意關閉手機,要隨時保持聯繫聯絡通暢。
6.3 不得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現象。
6.4 調查取證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準確、及時查明事故原則、性質和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現場取證,作出技術認定,並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7、附則
7.1 獎罰
根據應急處置實際情況與救助效果,對在應急處置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有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詞語解釋
7.2.1 事故。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7.2.2 險情。指對水上人身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威脅,需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的各種事故。
7.2.3 搜救。指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和裝備,確定遇險事件位置,開展拯救人員活動,為其提供醫療或其他服務,並將轉移至安全地點的行動。
7.3 預警管理
7.3.1 本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如因國家有關法規的調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勢變化,主管部門或協調部門職能調整等因素,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7.3.2 本預案由縣交通局、縣地方海事處解釋。
7.3.3 本預案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