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安置若干規定

杭州市為切實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和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進一步健全我市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制度,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安置若干規定
  • 發布:1992年12月23日
  • 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施行 :發布之日起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和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進一步健全我市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木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除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省政府《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已有明確規定,均應遵照執行外,還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民政局是本市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縣(市)、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地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
縣(市)、區、鄉、鎮、街道應建立健全擁軍優屬組織。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必須依法保護持有《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享受勞動保護等各項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及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在工作和生活上確有困難的,所在單位、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本著優先的原則,妥善幫助解決。
第六條 居民戶口的革命烈士配偶、子女以及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配偶、子女和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軍的家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勞動部門和單位應優先安排其工作。
第七條 對農村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實行國家撫恤和民眾優待相結合,民眾優待金標準每戶每年不低於當地上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 城鎮待業青年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的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政府發放。城鎮在職職工和農民契約工(在城鎮指標內)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的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前所在單位支付。
第九條 農業戶口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可就地轉為居民戶口,當地政府應予安排工作。
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和參戰過的農村退伍義務兵,當地政府應優先扶持其生產或安置在鄉、鎮、村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
第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分散安置確需解決住房的,建(買)房經費由安置單位負責解決,縣(市)、區財政酌情給予補助。
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應核撥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用於解決農村退伍軍人的住房和生活困難。
第十一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是孤老或孤兒的,按就近指定醫院優先就診,醫療費全免,其經費由當地衛生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革命傷殘軍人持《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持專用證件,免費遊覽各公園、各風景點。"八一"建軍節和春節,各公園、風景點免收門票向現役軍人開放。
第十三條 本市區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是孤老的,持專用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電、汽車。
第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時,按國家有關特照規定辦理。部隊駐地附近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優先安排軍人的子女入學、入托。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本企業工齡計分分配住房時,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含志願兵)的軍齡應視同本單位、本企業工齡一併計算。城市建設拆遷,原使用人參軍的,視同有正式戶口計算為安置人口。
第十六條 駐杭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在杭落戶,按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後,如其配偶戶口在杭州市區,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照顧進杭安置:
1.志願兵系孤兒(入伍前無父母);
2.志願兵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
3.志願兵是三等甲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4.志願兵的婚期和配偶在杭落戶時間均在七年以上的。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支持有條件的駐杭部隊發展工、農、副業生產,妥善解決部隊反映的實際困難。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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