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軍人撫恤優待若干規定

廈門市軍人撫恤優待若干規定是1993年8月26日廈門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軍人撫恤優待若干規定
  • 外文名:Xiamen City, military pensions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s for a number of provisions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218號
【發布日期】1993-08-26
【生效日期】1993-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軍人撫恤優待若干規定
(1993年8月26日廈府〔1993〕綜218號)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福建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加強我市優撫法制建設,促進廈門特區兩個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廈門市轄區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均依照本辦法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優撫工作實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特區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縣區、鎮(街道)要建立為優撫對象服務的組織網路,制訂優撫服務工作制度,發動社區內的有關單位和部門為優撫對象提供服務。
本市轄區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三資企業、城鄉基層組織(包括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含鄉鎮企業)招收、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優撫對象。
第六條在職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享受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國家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所在區、縣衛生部門給予保證,不得實行定額包乾。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其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用,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一次性解決;因病治療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酌情解決。
第八條持《困難烈軍屬醫療費減免證》的烈屬仍享受衛生部門給予免費的醫療待遇;其他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義務兵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所在區、縣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九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革命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中或技工學校時,降低10分錄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需要入公辦託兒所、幼稚園的,應優先接收。
第十條優撫對象符合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給予辦理營業執照。優撫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納稅有困難,稅務部門酌情給予減免。從事個體經營的革命傷殘軍人,稅務部門按殘疾人就業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對優撫對象和鄉鎮街道基層組織創辦旨在為優撫對象增加收益的工商業、經濟實體,工商、稅務部門在辦理執照、減免稅方面給予支持照顧。
第十一條革命傷殘軍人乘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半價優待;乘坐國內民航客機,按票價80%購買優待票,並準予優先購票。
第十二條公用事業、郵電、商業、服務業等部門,在供應燃氣、安裝電話、購買糧、煤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應給領取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優先開戶或優先供應。
第十三條持有廈門市民政局頒發的《廈門市革命烈士家屬優待證》的優撫對象和持有駐廈部隊士兵證的現役軍人,到市、區指定的公園、風景點,免收門票。
第十四條單位在購買分配住房時,應按下列規定照顧優撫對象:
(1)對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在部隊榮立一等功或被軍或相當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轉業、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2)對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家屬,按雙職工對待;
(3)將義務兵、志願兵計入家庭分房人口。在征地、拆遷賠償時,義務兵、志願兵應計入家庭現有人口;
(4)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其住房和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區(縣)政府在解決住房特困戶中優先照顧。在拆遷、小區改造時,對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免徵集資費。
第十五條城鎮中無經濟收入的、享受撫恤金的烈屬,不提高房屋租金。家住農村的優撫對象住房確有困難,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審批建房用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第十六條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包括國營契約制工人)由原單位按不低於其入伍前標準工資的標準發給優待金。原所在單位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發給。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優待金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城鎮待業青年應徵入伍,優待金由市財政在待業青年培訓費中列支,各縣區民政局負責兌付。
第十七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按立功受獎等級增發當年度優待金:
(一)由軍或相當軍(含)以上單位授予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者,增發當年度優待金的一倍;
(二)立二等功者增發當年度優待金的60%;
(三)立三等功者增發當年度優待金的30%;
同時榮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種增發優待金。
第十八條異地入伍的義務兵,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校學員、軍隊文藝、體育等專業人員,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但可享受現役軍人家屬的政治待遇。義務兵提升幹部、改為志願兵或轉為無軍籍職工,停止發放義務兵優待金。
第十九條農村義務兵家屬,享受鎮政府統籌優待的標準優待金。以不低於上年度當地(鎮為單位)人均收入的70%計算。
第二十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收入達不到當地(鎮)人均收入的,由鎮人民政府按略高於當地人均收入水平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對生活自理有困難的孤老優撫對象,經本人同意,可安排到敬老院供養。
第二十二條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現役軍人配偶、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當年度退伍軍人,不攤派義務工。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不得將現役軍人計入家庭人口,徵收各種費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責任田、責任灘和分得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果繼續保留,歸家屬經營。
第二十四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五條凡在服役期間榮立兩次三等功以上的,或參戰立功的農村籍退伍軍人,經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民政局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安排工作,戶口農轉非。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直系親屬,需要由外地調入本市工作的,組織人事、勞動等有關部門,給予適當放寬條件,優先辦理。
第二十六條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恢復原來享有的撫恤和優待。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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