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管理辦法

1992,12,23杭州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勞動教養人員執行管理的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管理辦法
  • 時間:1992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地區:杭州市
發布時間,發布內容,

發布時間

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的管理,保證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轄區內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所外執行,適用本辦法。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以下簡稱所外執行),是指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勞動教養人員,經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教委)批准,不在勞動教養場所內實行勞動教養,而由當地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教育管理的一種方法。
第三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組織公安派出所和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對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員中違法情節輕微,確有悔改表現,所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執行:
(一)有特殊技術專長,因科研教學經營生產需要,離不開崗位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難,必須由被勞動教養人料理的;
(三)初犯、偶犯,情節尚屬輕微,且平時表現較好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所外執行的。
第五條 所外執行,須由被勞動教養人員的所在單位、親屬或監護人向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市勞教委批准。
第六條 經批准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由市、區、縣(市)公安機關統一負責教育管理,並將幫教任務落實到勞動教養人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組織該勞動教養人員所在單位保衛組織、基層治保組織及其家屬或監護人成立幫教小組,做好日常的監督幫教工作。幫教小組應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有關教育改造等內容,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以政治思想教育為主、結合其它方面的教育,使他們轉變思想,改邪歸正。
第七條 經批准所外執行的勞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令,不得有違法行為;
(二)遵守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有益社會的活動;
(三)服從幫教,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匯報表現情況;
(四)離開居住地三日以上,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請、銷假。
第八條 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執行期間,其行為轉變顯著、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可按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給予表彰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第九條 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勞教委批准,送勞動教養場所執行,情節嚴重的並可同時延長勞動教養期限:
(一)隱瞞違法犯罪行為或重新違法犯罪,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破壞勞動紀律,情節嚴重的;
(三)不服從當地公安派出所和幫教小組管理教育,拒絕幫教改造的;
(四)未經公安機關允許,無特殊情形離開居住地或單位一個月以上的;
(五)其它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第十條 批准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要向市勞教委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可由勞動教養人員本人、親屬、監護人或其所在單位繳納。
第十一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的表現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解除勞動教養時全部退回保證金,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保證金全部或部分予以沒收。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執行期限內的表現由幫教小組評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意見,報市勞教委審定。
第十二條 所外執行勞動教養期滿符合解除勞動教養條件的,勞動教養人員應寫出總結,當地公安機關填寫《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解教呈批表》,報市勞教委審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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